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商务厅等部门将《项目能评环评试点工作方案(试行)》改为《区域能评、环评+区块用能、和环境标准"
苏政办发[2017]19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各省委、厅、局,省直属单位:
省商务厅、省发改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环保厅《江苏省以“区域能评、环评+区块能耗、环境标准”代替项目能评环评试点工作》 》 《规划(试行)》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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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 年 1 月 26 日
(此作品公开发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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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以“区域能评、环评+区块能耗和环境标准”替代项目能评、环评试点工作方案(试行)
省商务厅 省厅 省发改委 省经信委 省环保厅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和省十三大精神,紧紧围绕决策部署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改革的通知 加快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开展以“区域能评、环评+区块能源”代替项目能评环评试点工作有条件的地区实施《消费与环境标准》,制定本方案。
一、一般要求
牢固树立和自觉践行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围绕建设“经济强、人民富、环境美、社会高”的新江苏总体要求文明”,加强生态文明建设,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提高全省开发区项目审批效率,更好优化发展环境,激发企业活力。
二、主要目标
积极探索以“区域能评、环评+区块能耗和环境标准”代替项目能评、环评为切入点的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建立在建项目准入标准实行政策性条件引导、企业信用承诺、监管有效约束的管理模式,逐步实现区域评价,不再是每个项目独立重复评价。 加快建立健全事中事后监管机制,在条件成熟时,总结经验,在全省各开发区(区)复制推广。
三、重点工作
(一)积极落实开发区区域节能审查和环评措施,推进进入试点项目节能审查和环评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探索项目准入节能审、环境影响评价专项管理办法(负面清单),建立健全江苏开发区。 行政审批工作新机制立足本区实际。
(二)建立健全开发区区域环评机制,深化建设项目环评审批制度改革,加大改革创新力度,以规划环评为重点,简化环评审批,加强事中事后环保监管能评和环评哪个先做,进一步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
(三)探索建立开发区区域节能审查机制,研究区内一般工业项目、高耗能工业项目、耗煤工业项目引导管理新机制,简化和优化节能审查流程,最终实现一般工业项目节能承诺备案制度和定期报告制度,重点行业和耗煤项目实行现行节能审查管理。
4.先导开发区(片区)
以下开发区(区)为首批试点单位:南京江北新区、南京生态科技岛经济开发区、昆山花桥经济开发区、南通崇川经济开发区、苏州宿迁工业园区。
五、任务分工
(一)省商务厅负责试点工作的统筹组织协调,承担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二)省编辑部负责推进开发区许可权相对集中改革,协助做好“区域考核”、“多考核合一”、“区域能评、环评+区块”换届项目开发区能源消耗和环境标准”能源评价、环境影响评价等行政审批改革措施。
(三)省发展改革委、经信委负责制定区域节能审查改革试点指导意见并组织实施,探索建立区域节能审查管理新机制。
(4)省环保厅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区域环境影响评价试点改革试点意见,明确区域环境影响评价试点管理要求,制定环境准入条件,优化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区域环境影响评价试点经验和成果,总结和完善区域环境影响评价试点工作。
(五)各开发试验区(区)所在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各设区市有关部门会同开发试验区(区)共同推进试点工作).
(六)省商务厅会同省发改委、经信委、环保厅适时总结试点工作能评和环评哪个先做,做好复制推广工作在全省开发区。
六、组织领导
成立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由省商务厅、编制办(审改办)、发展改革委、经信委、环保厅牵头。 )参加,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商务厅。 领导小组通过联席会议、重要事项会议、督促督办等方式,协调推进试点工作,解决存在的困难和问题,每季度对试点工作进行阶段性评估。
附件1.江苏省“区域能源考核+区块用能标准”改革试点指导意见
2.江苏省“区域环评+环境标准”改革试点工作方案
附件一
江苏省“区域能源考核+区块用能标准”改革试点指导意见
附件二
江苏省“区域环评+环境标准”改革试点工作方案
一、试点改革的内容和目标
推进“区域环评+环境标准”替代项目环评,深化建设项目环评审批制度改革,加大改革创新力度,以规划环评为重点,简化环评审批,强化事中事后环境监管,进一步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
2、工作重点
(一)强化规划环评作用。 强化规划环评优化布局、控制规模、调整结构、促进转型的作用和项目环境准入的强制性限制。 根据环境质量提升目标,制定空间发展规划生态空间名录、限制开发区域使用控制名录、园区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限值名录、工业及工艺环境准入产业发展规划清单实行清单管理。 在门户网站上公示规划环评审查意见和相关管理清单。
(二)简化项目环评审批。 对通过规划环评审查的区域,在落实规划环评意见并满足区域经济发展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城乡规划和生态环境保护规划要求的范围内,建设项目影响评价(需经国家和省级环保部门批准)除外)可简化。 对符合产业定位(不含化工、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类别可相应降低一级。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以外的建设项目无需进行环境影响评价,不增加生产设备的技改项目在不排放新污染物的前提下可实行备案制。 规划环境影响评价中的环境状况、污染源调查等信息可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中共享,并简化相应的评价内容。
(三)优化环评审批流程。 环评审批部门要制定详细的服务规范和标准,推动审批内容、申请材料、审批条件、审批流程、审批时间等向社会公开。 在门户网站上公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相关信息,包括公众参与信息、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全文等。环境影响评价受理公示时附有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相关公示信息,受理公示时间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缩短。
三、责任主体
进一步明确主体责任,优化行政许可,提高服务效率,做到权责明确、监管科学。
(一)环保部门。 负责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审批和备案工作,做好信息公开工作。 负责总量平衡备选审查和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 加强建设项目事中事后监管,督促企业落实各项环保措施。 负责环评中介机构的监督管理和考核工作,制定环评中介机构考核技术规范,督促中介机构切实提高环评质量。 负责在环境影响评价备案时对企业负责人进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培训。
(二)建设项目投资主体。 按要求组织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文件,并按照有关规定做好信息公开和公众调查工作。 认真审核环评文件及相关证明材料的准确性和真实性,对环评文件或提供的其他项目材料的内容负责。 提交建设项目有关材料和环境影响评价备案,申领排污许可证,出具企业法人承诺书。 严格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和排污许可证的要求,实行环境保护“三同时”,并定期向当地环保局报告执行情况。
(三)环评机构。 按照国家规定的资质等级、评价范围和环评技术规范开展环评工作,对环评结论终身负责。 严格落实环评文件承诺时限要求和项目负责人制度,为建设项目投资方提供规范、全面的环评咨询服务,切实提高服务效率和服务质量。
四、组织实施
各试点地区要加强试点工作的宣传和日常管理,及时报告试点中发现的问题和有关建议。 环保部门要加强监督管理,试点期间及时开展检查,落实“双随机”抽查机制,提出改进措施。 鼓励利用大数据手段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和中介机构信息进行采集、评价和应用,按周实时上报相关环境影响评价信息。 建立试点地区工作总结季度报告制度,重大问题随时报告。
抄送:省委各部委、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省法院、省检察院、省军区。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年1月26日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