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三十一条新增了党员权利的中止和恢复规定。 为准确理解和适用本规定,我们结合工作实际进行了认真研究,形成如下认识,供大家参考。
一、中止党员权利的含义和范围
暂停党员权利是指对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逮捕的党员,党组织决定暂停行使党员的表决权、表决权、被选举权等权利。未能及时作出党纪决定。
党章规定党员有八项权利,其中选举权、选举权、被选举权是比较重要的政治权利。 暂停党员的权利,一般就是暂停这三项权利; 必要时,参加会议、阅览文件等党的其他权利,也可以纳入中止党员权利的范围,在中止党员权利的决定中予以明确; 但是,要按照有关规定充分保障党员的辩护权、申诉权和控告权。
需要说明的是,暂停党员权利不影响履行党员义务,被暂停相关权利的党员仍需履行《共产党章程》规定的党员义务。中国”。
二、中止党员权利的适用条件
暂停党员权利,必须以依法逮捕党员为前提。 主要适用于三种情况:一是党员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侦查,被司法机关依法逮捕的党员,如果党员不符合及时作出党纪处分决定的条件,党组织应当根据有关司法文件决定暂停党员的权利; 第二,纪检机关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刑法犯罪的,一般应当遵循纪法分离、纪律先于法律的原则。 在特殊情况下,案件疑难复杂,难以掌握事实证据和行为性质,或者存在重大争议,难以作出党纪处分决定的,案件可先移送司法机关,党员被司法机关依法逮捕后,党组织决定暂停其党权的; 三、纪检机关在纪律审查中发现该党员有触犯刑律的,先依照《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给予纪律处分后撤销党内职务移交司法机关,被司法机关依法逮捕的,党组织还应当决定暂停其党员权利。
需要说明的是,暂停党员权利仅适用于党员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依法逮捕的情形。
三、中止党员权利的程序
暂停党员权利的,应当由县级以上党委或者纪委作出书面决定,送达本人,抄送同级党委组织部和党员所在单位的党组织。
中止党员权利管理权限与《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立案审查工作条例》对党纪案件立案审查的决策权限原则上一致,是也兼容干部管理权限和党员违纪处分审批权限。 其中,对需要报同级党委审批的党员,纪委可以作出暂停其党员权利的决定,报同级党委备案,并抄送同级党委组织部和党员所在单位党组织。
有关党组织作出暂停党员权利的决定后,应当根据司法机关的处理结果,对被暂停党员权利的党员及时进行处理。 在:
一、根据司法机关作出的生效结论和《条例》等相关规定,经审查认为应当开除党籍的,不存在恢复党员权利的问题,按照程序决定开除党籍即可。
2、经审查发现应当给予留党察看处分的,被暂停的表决权、表决权和被选举权不能立即恢复。 在党员试用期内确有悔改表现的,党员试用期满后,可以恢复党员资格; 其他被停职的党员,应当及时恢复其权利。
3、被认为受到其他党纪处分或者经审查不予处分的,应当及时恢复党员权利。 恢复党员权利的程序,按照中止党员权利的程序办理,可以与党纪处分一并报批。 恢复党员权利的,应当作出书面决定,送达本人,并抄送同级党委组织部门和党员所在单位的党组织。
需要说明的是,在办案过程中,司法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党员八项权利,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如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 .)或者被告人因法定期限届满被释放,或者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被告人无罪,免予刑事处罚,宣判后立即释放的,司法机关的对涉嫌犯罪的党员作出的司法判决生效后,再决定是否作出恢复党员权利的相应决定。 (钟继升)
(附上参考模板和法规链接)
【参考模板一】
关于暂停×××党员权利的决定
××× 简历。
20××年××月××日,×××被司法机关依法逮捕。 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经×××纪委常委会讨论,决定暂停党员党员干部、作为表决权,由×××选举和被选举。
本决定自20××年××月××日(×××纪委常委会会议审议之日)起施行。
中共×××纪委
20××年××月××日
【参考模板2】
关于恢复×××党员权利的决定
××× 简历。
20××年××月××日,经×××纪委常委会会议审议,暂停×××党员的表决权、表决权、党委等党员权利。被选举的权利。
20×××××月××日,XX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依法作出判决(裁定、决定),(×××司法处理结果)。 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经×××纪委常委会讨论,决定给予×××处分。开除党籍(对另一党纪律处分或不予处分),并恢复其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等党员权利。
本决定自20××年××月××日(×××纪委常委会会议审议之日)起施行。
中共×××纪委
20××年××月××日
【监管链接】
1.《中国共产党章程》
第四条 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有关党的会议,阅读有关党的文件,接受党的教育和培训。
(2) 在党的会议和党的报刊上参加关于党的政策问题的讨论。
(三)对党的工作提出意见建议。
(四)在党的会议上批评党组织和党员,向党揭发和报告党组织和党员违法违纪的事实,要求对违反纪律的党员给予处分。依法依纪,要求罢免或更换不称职的干部。
(五)行使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六)在党组织讨论决定党纪处分或党员身份认定时,本人有权参加和申辩,其他党员可以为其作证和申辩。
(七)对党的决议和政策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声明保留意见,并可以向党的上级组织乃至中央提出意见。
(八)向党的上级组织直至中央委员会提出请示、控诉、控告,并请有关组织作出负责的答复。
中央以上各级党组织无权剥夺党员的上述权利。
2.《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三十一条党员被依法逮捕的,党组织应当按照管理权限暂停党员的表决权、表决权、被选举权等权利。 根据司法机关处理结果,能够恢复党员权利的,应当及时恢复。
3.《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
第十七条 对党员违纪行为,实行分级立案。
(一)对党中央和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违反党的纪律行为,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报请中央批准。
(二)中央以下各级委员会委员、纪委常委(基层党委、纪委任书记、副书记)、党委委员违纪违纪情况同级常委由上级纪委决定立案,上级纪委应当征求本级党委意见后决定立案. 其他党员违反党纪的,由同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报请同级党委批准。
(三)其他党员、干部违反党纪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相应的纪委、纪委、纪检组决定备案。 不设纪律委员会、纪律工作委员会、纪检组的,由相应的党委或党工委、党组决定立案。
(四)对非干部党员违反党纪的行为,由基层纪律检查委员会决定立案。 不成立纪律委员会的,由基层党委决定立案。
4.《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实施细则》
第十八条 根据《条例》规定,党员违反党纪需要立案的,一般由纪委常务委员会或者纪检组会议讨论决定; 会议讨论决定。 党委、纪委因常委会组成人员不足常委会会议法定人数不能召集常务委员会的,可以由两名以上常务委员批准立案,但其他常务委员应当事后立即通知。
不设常委会的各级党工委、纪委,地市级党委、纪委党员八项权利,基层党委、纪委,立案事项按照前款规定执行段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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