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与妻子B约定,如果A出轨导致离婚,A应赔偿B50万元,后两人因此离婚。 如果乙按照合同约定向甲索赔,这种索赔是否会得到法律支持?
这是典型的离婚过错损害赔偿协议。 真实案例,2010法考真题。 核心问题是协议的有效性。 下面我简单介绍一下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和效力。
民事法律关系是民事主体之间就一定的事物或其他客体(客体)发生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由国家的强制力予以保障。 民法确认的民事法律关系分为财产法律关系和人身法律关系。
民事法律行为是指民事主体基于意思表示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旨在创设、变更或者消灭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
对于“民事法律行为”概念的研究和理解,我们不仅要对其进行正面认识,更重要的是要认识和区分那些不属于民事法律行为的普通行为。
不属于民事法律行为的主要情形
(一)事实行为
事实行为是行为人主观上没有表示故意,依照法律规定直接产生法律效力的行为。 事实行为不考虑其有效性问题。 债权法上的无故侵权都是事实行为,知识产权法上的创造性行为也是事实行为。
(2) 行政法行为(行政合同)
当事人与政府机关签订的合同协议一般称为行政合同。 行政法中虽然借用了“合同”的概念,但行政合同当事人的地位是不平等的,不适用《民法典》合同编的规定。 (民法规定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3) 友善行为(善举)
善意行为是指当事人主观上不追求“法律效力”的社会交往行为,如请客吃饭、搭车、买晚饭看电影、承诺在火车上叫醒他人等。
恩惠行为的本质特征是当事人缺乏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意义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无意受法律约束,不具有私法效力。
例如,如果男友答应女友考试后带她去看电影,但他没有去,这种行为就不受民法管辖。
(4) 开玩笑
开玩笑是当事人的陈述,似乎具有一定的私法效力。 但是,如果表达者的表达明显含有玩笑的成分,正常理性的人根本不会将其视为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意思表达,则该玩笑表达不构成故意表达,表达行为不是法律行为。 一般认为开玩笑的意思是无效的。
论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符合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的;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反公序良俗。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条至第一百六十条概括了民事法律行为的无效。
总之:
因行为人不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而无效
无效,因为意思不真实
因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而无效
当然,值得注意的是,民事法律行为的无效也分为自始无效、当然无效、确定无效和完全无效。
【法律链接】《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四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四十五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纯粹以营利为目的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其他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后生效的民事法律行为。
相对人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催告法定代表人追认。 法定代表人未声明的,视为不予追认。 民事法律行为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权撤销。 撤回应以通知的方式进行。
第一百四十六条 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虚假表示隐匿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一百四十七条 因重大误解作出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撤销。
第一百四十八条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实施违背真实意思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被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四十九条 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致使一方当事人实施违背本人真实意思的民事法律行为,另一方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欺诈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条 一方当事人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迫使另一方当事人实施违背真实意思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被胁迫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撤销。
第一百五十一条 一方当事人利用另一方当事人困难、判断力不强等,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不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一)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或者有重大误解的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九十日内未行使撤销权的知道撤销的原因;
(二)当事人受到胁迫,自胁迫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未行使撤销权的;
(3) 当事人明知撤销原因后,明示放弃撤销权或通过自身行为明示的。
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不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第一百五十三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但是,该强制性规定并不使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违反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五十四条 行为人与对方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五十五条 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第一百五十六条 民事法律行为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继续有效。
第一百五十七条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无效后,行为人应当返还因该行为取得的财物; 不能退货或无须退货的,折价补偿。 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的损失; 各方均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节 民事法律行为的附加条件和期限
第一百五十八条 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加条件,但因其性质不能附加的除外。 附生效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生效。 附终止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条件成就时无效。
第一百五十九条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成就;构成犯罪的,视为条件成就。 如果条件促成不当,则条件应视为未满足。
第一百六十条 民事法律行为可以有期限,但因性质不能限制的除外。 有生效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期限届满时生效。 有终止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期限届满时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