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民身份证是指公安机关发给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居住并具有中国国籍的人员的身份证件。 身份证上登记的项目包括: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常住地址、公民身份号码、本人照片、指纹信息、证件有效期、发证机关。 公民身份证号码是每个公民唯一的、终生的身份代码,由公安机关按照公民身份证号码国家标准编制。
居民身份证是公民合法身份的有效证明。 因此,居民身份证的申领、发放、使用和管理必须由国家法律规定。 我国对居民身份证进行全面统一规范的法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 2003年6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根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的决定〉的决定》。
申请和使用居民身份证是公民的权利。 《居民身份证法》(2011年)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公民从事有关活动,需要证明身份的,有权使用居民身份证证明身份,有关单位及其机关工作人员不得拒绝。” 具体而言,这里的“相关活动”包括: 1. 选民登记; 2. 户籍; 3.兵役登记; 4.结婚登记; 9、参与诉讼活动; 10、办理机动车、船驾驶证及行驶证、非机动车行驶证; 11、申领个体工商户执照; 12、办理个人信用事务; 13.参加社会保险,领取社会救助; 14.办理民用航空器登机手续; 15、办理酒店登记手续; 16.代收汇款和邮件; 17.托运物品; 18、处理其他事务; 等待。
但是,在某些法律情况下,公民有义务出示身份证证明自己的身份。 《居民身份证法》(2011年)第十四条规定:“公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出示居民身份证证明身份:(一)常住户口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二)军人服登记;(三)结婚;(四)办理出境手续;(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居民身份证的其他情形。未依照本法规定取得居民身份证的公民可以从事前款规定的有关手续活动,可以使用符合国家规定的其他证明方式证明自己的身份。 需要说明的是,公民必须出示身份证的情形必须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地方性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文件不得规定公民出示身份证的义务。
此外行政执法部门,行政执法部门和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可以在合法授权的前提下查验居民身份证。 执法人员查验居民身份证的行为属于行政检查行为,是涉及人身自由和个人隐私的行政检查。 行政检查不仅是程序性行政行为(被后续行为吸收时),在一定条件下也可以成为独立的行政行为,受《行政强制法》及相关法律的约束。 根据《行政强制法》(2011 年)第 10 条行政执法部门,这种行政检查不仅要“依法”设立,而且要“依法”(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
我国有关法律赋予人民警察检查居民身份证的权利。 《居民身份证法》(2011年)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出示本人法定身份证查验居民身份证:执法证件: (1) (2) 依法实施现场控制,应当查明有关人员身份; (3) 发生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突发事件,应当查明有关人员身份。现场有关人员身份; (四)在火车站、长途汽车站、港口、码头、机场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场所需要识别有关人员身份的在重大事件期间;情况。” 这里有几点可以解读:
1、人民警察在上述法定情形下有权查验公民的居民身份证,但在办理手续时必须出示本人的执法证件;
2. 除上述(一)至(四)项情形外,其他情形必须由《法律》规定。 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规定此类情形。
3、人民警察以外的其他执法人员查验居民身份证必须有《法律》明示授权。
以上几点表明:并非所有执法部门和执法人员都有权查验居民身份证; 体现了国家法律对居民身份证行政检查权的特殊规定,以及对居民身份证权利的特殊保护。
国家法律对公民合法持有和使用居民身份证的权利的有效保障还体现在以下两点:
一是居民身份证原则上不能扣押。 《居民身份证法》(2011)第十五条第三款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扣押居民身份证。但是,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实施强制监视居住措施。中华民国。”
第二,居民身份证信息属于个人隐私,不得公开。 公民身份证上登记的信息属于受法律保护的“个人信息”。 《民法典》(2020)第111条规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获取并保障信息安全,并应当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 《个人信息保护法》(2021)第二条规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自然人的个人信息权益。 因此,《居民身份证法》(2011年)第六条第三款规定:“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对因制作、发放、查验、取证等活动而知悉的公民个人信息,应当保密。没收居民身份证……”
(作者系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一级教授、博士生导师、专家工作室领军专家、知名行政法专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