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农药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生产农药或者向中国出口农药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九十日前申请延续。逾期提出申请的农药登记证查询,应当重新办理登记手续。
根据《农药登记资料要求》和《农药登记管理办法》:申请登记延续时农药登记证查询,由农药登记证持有人向农业部提出,在金农工程()中填写延续申请并提交相关资料,其中包括:
1 农药登记延续申请表
可在中国农药信息网()下载
2 加盖申请人公章的农药登记证复印件
3 最新备案的产品质量标准
已实施企业产品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制度的地区,申请人可通过企业产品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打印最新备案的产品标准。
4 农药生产企业应提供加盖申请人公章的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5 登记延续综合性报告
其中登记延续产品综合性报告中应包括:
1) 产品年生产量、销售量(境内、出口)、销售额(境内、出口)、销售区域等
2) 产品使用引发的抗性、药害、对天敌生物(或环境生物)影响、人畜安全事故、农药残留等情况
3) 产品生产、销售和运输中需关注的安全问题
4) 产品最新研究成果、试验报告等其他需要补充的情况说明
5) 产品在监督抽查过程中整改落实情况
6) 制剂产品应提交有效成分最大残留限量(MRL值)与使用方法、剂量和施用次数的匹配情况
对需要开展周期性评价的品种,应根据周期性评价要求,补充相应试验报告或查询资料,以及农业部规定的其他资料
声明:本站所有文章,如无特殊说明或标注,均为本站原创发布。任何个人或组织,在未征得本站同意时,禁止复制、盗用、采集、发布本站内容到任何网站、书籍等各类媒体平台。如若本站内容侵犯了原著者的合法权益,可联系我们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