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减轻或者减轻责任:
(一)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有效挽回损失或者消除不利影响;
(二)积极配合问责调查,主动承担责任;
(三)党内法规规定的其他可以从宽、减轻情节的。
这篇文章是关于减轻或减少问责制的。
该规定是对《条例》第三条规定的“严管与深爱相结合,激励与约束并重”和“前车之鉴,治病救人”原则的具体体现。 . 一方面,既坚持严格追究原则,又坚持惩教结合,对失职失职的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进行教育、帮助、挽救,给予纠正。 . 更新和宽大处理的机会。 本条分三项具体说明在何种情况下可以减轻或减轻问责。
第(一)项规定的情形是: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有效挽回损失或者消除不利影响。 所谓“及时”,是指在损失或影响发生时或发生后,主动纠正错误,采取措施对疏忽或疏忽造成的后果进行补救。 “有效追回损失”是指党组织或者党的领导干部在因失职已经造成损失的情况下,主动采取有效措施追回损失的行为。 “消除不良影响”是指党组织或者党的领导干部在自身失职已经造成不良影响的情况下,主动采取补救措施消除不良影响的行为。 在实践中,主观上要把握主动纠错的态度,客观上要把握挽回损失或消除不良影响的效果。 该规定体现了我们党宽严相济的方针政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分的情形有,也有利于引导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在不尽职尽责的情况下,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尽可能挽回损失或消除不良影响,避免或消除不良影响。减少对党和国家的损害。 并损害人民群众的利益。
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是:积极配合问责调查工作,主动承担责任。 作出这一规定,有利于促使失职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诚恳认错、知错改正,积极配合问责追究工作,达到“治病治病、治病治病”的效果。拯救生命”。 同时,也可为问责调查机关顺利查清事实、节省人力物力、提高工作效率、减少不良影响提供有利条件。 “积极配合”是指被调查人在主观态度上已经意识到自己失职失责的错误,并通过如实说明和陈述有关情况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分的情形有,体现在自己的行动中。 “主动承担责任”体现在被调查人不逃避、不逃避责任,愿意为自己的失职失职承担责任。 在实践中,要注意区分被调查的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是真正积极配合,如实说明问题,还是隐瞒不报。 这一规定也从问责细则的角度进一步体现了《条例》第六条第三款的要求,即“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要坚持把自己、责任、工作放在心上,注意要从自身找问题,找原因,勇于担当,敢于担当,决不能把责任推卸给下级党组织和干部。”
第 (3) 项是包罗万象的条款。 规定此项的目的是为了涵盖其他党内法规规定的其他从宽减刑情形,从而增强法规适用的包容性和灵活性。 例如,《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了六种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形。 或者减轻处分的,可以依照本条规定从轻或者减轻责任。
还要把握好“轻问责”和“少问责”的区别。 “小问责”是指在《条例》规定的问责方式范围内,实行较轻的问责方式。 不同类型的。 “减轻问责”是指在《条例》规定的问责方式范围之外,减少一级问责。 在开展党内问责过程中,要充分运用党的方针政策,根据失职造成的危害程度和具体情况,确定合适的问责方式,真正做到体现了分清责任、错配责任、确保责任追究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