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叶丽辉
【要旨】
1.具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判决与裁定的区别,成为当事人; 对一审判决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没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被判定承担民事责任的,有权提起上诉。
2.第三人认为对原告有争议的诉讼标的具有独立请求权而未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不属于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上诉权。
【案件】
2016年4月12日,某建筑公司(甲方)与某房地产公司(乙方)签订《园林绿化工程一期一标项目合同》,约定甲方承包该项目的园林绿化。乙方承包的一期工程一标段工程(以下简称涉案工程)单价固定,合同总价暂定为508万元。 合同还规定了其他事项。
上述合同签订后,某建筑公司(甲方)与王某(乙方)签订了一份未注明日期的《项目风险责任合同》,同意委任该公司项目经理王某为项目风险责任承包人判决与裁定的区别,全面履行主合同合同中的所有义务; 甲方按工程结算总价的3%收取管理费。 王还在《建设项目法律责任书》、《工程安全生产责任书》等附件上签字。 此后,某建筑公司为王某办理了社会保险参保手续。
2017年12月29日,赵某以某建筑公司名义向某房地产公司提交工程结算材料,称涉案工程结算价款为531万元。
因追讨剩余工程款未果,赵某以某建筑公司与某房地产公司为被告,王某作为第三人提起建筑合同纠纷案。
某建筑公司与王某均不承认赵某为实际施工方的身份,均称涉案工程为王某某建筑公司承包,王某为实际施工方; 但王某并未向一审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工程款。
一审法院认定赵某为涉案工程的实际施工人,判决被告建筑公司赔偿赵某253万元工程款及资金占有损失。
王某不服一审判决,认为自己是涉案工程的实际施工方,以工程款应归其所有为由提出上诉,原判建筑公司支付给赵的建设资金是错误的。
二审法院裁定不予受理王某的上诉。
【分析】
一、第三人的诉讼权利
(一)第三人有独立请求权的诉讼权利
1.享有当事人通常的诉讼权利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至第五十九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八条、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享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包括:
(一)委托代理人、申请回避、收集和提供证据、进行辩论、请求调解、提起上诉、申请执行的权利(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
(二)可以查阅本案有关材料,可以复印本案有关材料和法律文书(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
(三)可以自行调解(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
(四)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
(5)在第三人人数众多的共同诉讼中,当事人可以推选代理人进行诉讼(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
(六)对已经生效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申请再审(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六条);
(七)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民事诉讼法第216条第1款)。
二、享有的特殊诉讼权利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申请的解释》(简称《民事诉讼法解释》)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享有的特别诉讼权利包括:
(一)申请参加第二审程序的权利(《民事诉讼法解释》第八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未参加一审程序的第三人申请参加第二审程序的权利第二审程序,人民法院可以准许的);
(二)不服生效判决在其他案件中提起诉讼的权利(《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九条第三款,前两款所称第三人因不能归咎于本案的原因未参加诉讼的)人本人,但有证据证明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部分或者全部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之日起六个月内民事权益受到损害的,向作出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的人民法院起诉。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诉讼权利
一、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通常的诉讼权利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九条第二款、第三款和民事诉讼法解释第八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没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通常诉讼权利包括:
(一)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经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九条第二款);
(二)申请参加第二审程序(民事诉讼法解释第八十一条第二款);
(三)对生效判决提起诉讼的权利(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九条第三款)。
2.无独立请求权当事人被判定承担民事责任的特殊诉讼权利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九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申请的解释》第八十二条,人民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享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即上诉权、申请再审权、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权。
二、王某是否有上诉权
(一)王某是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还是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一、王某一审未提起诉讼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第三人认为对诉讼标的具有独立请求权的,有权提起诉讼。
根据《民事诉讼法解释》第八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具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成为当事人。
但直至一审判决作出,王某未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未提出具体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不符合上述法律关于被告人诉讼请求的有关规定。具有独立主张的第三方的权利。
2、王某一审抗辩不属于索赔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提起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必须向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提交起诉状正本和副本。 请求书应当包括原告的姓名、性别、年龄、地址/住所等身份信息; 载明被告人的姓名、性别、年龄、住所地等身份信息; 事实和理由; 应当写明证据及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地址等; 被诉案件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的。
在本案一审中,王某多次辩称,赵某并非涉案工程的实际施工人,其本人才是实际施工人,应为该工程支付费用。 但王某一直未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未明确说明自己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不符合提起诉讼主张权利的法定条件。
3、因王某被一审法院通知以第三人身份参加诉讼,其从未作为第三人以独立请求权提起诉讼。 一审法院按照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对王某的辩护不予审查处理并无不妥。
因此,王某在本案中的身份应为第三人,不具有独立请求权。
(二)王某对一审判决无权上诉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九条第二款和《民事诉讼法解释》第八十二条的规定,被人民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享有诉讼权利和一方的义务,并有权上诉。
王某在本案中的身份是第三人,没有独立的请求权,未被判定承担民事责任,不享有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九条第二款和《民法解释》规定的权利。民事诉讼法。 第 82 条规定了上诉权。
二审法院裁定不予受理王某的上诉,并无不当。
三、王某应如何维权
(一)王某不能对生效判决申请再审
申请再审是民事诉讼法赋予当事人对生效民事判决不服的特殊权利救济渠道。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06条,“当事人认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和第208条“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如有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书内容违法的,可以申请再审。” 只有负有民事责任的第三人和被判决负有民事责任而没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才有权对前款规定的生效判决、裁定申请再审。
因原审王某既不是原告、被告,也不是具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也不是被判负民事责任的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生效民事判决未对其权利义务产生不利影响,不属于法律规定可以申请再审的当事人。
因此,王某不能申请再审本案生效判决。
(二)王某不能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对生效判决不服,向人民检察院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抗诉,是民事诉讼法赋予当事人对生效判决不服的另一种救济方式。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16条第一款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一)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的; (二)人民检察院对申请再审逾期不作出裁定的;(三)再审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的”,当事人有权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对生效判决提出建议或者抗诉认为生效判决使其合法权益受到不利影响的。 案件当事人。 王某系第三人,无独立请求权,生效判决未承担民事责任,不属于原审案件的当事人; 生效的民事判决未对其权利和义务产生不利影响。 王某没有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和抗诉的权利,只有本案当事人享有。
王某无法就本案生效判决向人民检察院提出检察建议或抗诉。
(三)王某无法单独提起诉讼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未参加诉讼的第三人认为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自身利益的。民事权益,可能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自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起诉。
由于王某参加了一审; 生效判决将王某列为没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不符合“因不能归咎于本人的原因不参加诉讼”单独起诉的条件。
因此,王某不能以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为由再提起诉讼。
(四)王某行使诉讼权利的正确方式是本案一审提起诉讼
王某认为,本人与建筑公司存在内部合同关系,是涉案工程的承包方,有权就涉案工程索取工程款。 由此可见,王某在本案中主张其诉讼身份为具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因此,王某应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和《民事诉讼法解释》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诉讼。 根据第二条、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向本案第一审人民法院提交起诉书,明确提出诉讼请求并提交相关证据材料,并在案件受理后缴纳案件受理费。 人民法院受理诉讼后,将与原告对本案的上诉一并审理,依法作出判决或者裁定。
王某未依据上述法律规定提起诉讼,主张工程款的债权。 他在庭审中只是否认了原告赵某作为实际施工人的身份,并否认了赵某要求支付工程款。 第三人的本质特征及行使诉讼权利的法定要件。
王某以实际行动否定了其具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地位,放弃了当事人相应的诉讼权利,由此造成的不利后果应由其本人承担。
基于王某在诉讼中的行为,生效判决认定王某为不具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不判其承担民事责任并无不当。 二审法院驳回其上诉裁定,理由充分,并无不当之处。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涉案当事人姓名、姓名、时间等信息经过技术修改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