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地图 网络地图 网络地图 网络地图 网络地图 网络地图 网络地图 网络地图 网络地图 网络地图 网络地图 网络地图 网络地图 网络地图 网络地图 网络地图 网络地图 网络地图 网络地图 网络地图 网络地图网络地图 网络地图 网络地图 网络地图 网络地图 网络地图 网络地图 网络地图 网络地图 网络地图 网络地图 网络地图 网络地图 网络地图 网络地图 网络地图 网络地图 网络地图 网络地图 网络地图 网络地图网络地图网络地图网络地图网络地图网络地图网络地图网络地图网络地图网络地图网络地图网络地图网络地图网络地图网络地图网络地图网络地图网络地图网络地图网络地图网络地图网络地图网络地图网络地图网络地图网络地图网络地图网络地图网络地图网络地图网络地图网络地图网络地图网络地图网络地图网络地图网络地图网络地图网络地图网络地图网络地图网络地图网络地图网络地图网络地图网络地图网络地图网络地图 网络地图 网络地图 网络地图 网络地图 网络地图 网络地图 网络地图 网络地图 网络地图 网络地图 网络地图 网络地图 网络地图 网络地图 网络地图 网络地图 网络地图 网络地图 网络地图 网络地图网络地图 网络地图 网络地图 网络地图 网络地图 网络地图 网络地图 网络地图 网络地图 网络地图 网络地图 网络地图 网络地图 网络地图 网络地图 网络地图 网络地图 网络地图 网络地图 网络地图 网络地图网络地图 网络地图 网络地图 网络地图 网络地图 网络地图 网络地图 网络地图 网络地图 网络地图 网络地图 网络地图
【中秋礼物】法人“六法”
湖南省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湖南省律师系列职称改革领导小组文件
湘职改办〔2020〕8号
关于印发《湖南省律师职称评定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市州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驻湖南省和中央单位人事(专业改革)部门:
《湖南省律师职称评定评价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如果您在实施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反馈,以便进一步改进。
湖南省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
湖南省律师系列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
2020 年 8 月 28 日
湖南省律师系列职称申报评价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6〕 ]77号)和《职称评定管理暂行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40号)《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关于印发职称评定工作的通知》 《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湘办发[2017]33号)和湖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印发《关于畅通职称绿色通道的10条实施意见》湖南省评审《湖南省创新型民营企业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十条办法》(湘人社发[2019]67号)等文件精神提拔律师系列职称评价工作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是结合我省实际制定的。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执业律师申报相应职称。 达到退休年龄或者在职称申请截止日期前退休的执业律师,不再申报职称。 以下例外情况适用:
1.已达到退休年龄但已按规定办理延长退休年龄手续且仍在工作的执业律师;
2.非工商设立律师、非国有企业公司律师(含港澳台人才、外籍人才)可放宽至65周岁(时间计算至申报当年12月31日) ). 企业设立律师、国有企业公司律师需在非公有制经济组织或社会组织工作满一年,正式办理退休手续后方可申报,新取得的职称与相关待遇不挂钩原单位。
第三条 律师的职称分为高级、中级和初级。 高级职称分为正高级和副高级。 高级、副高级、中级、初级职称分别为一级律师、二级律师、三级律师、四级律师。
第二章 申报基本条件
第四条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未受到司法行政部门行政处罚近三年被暂停执业或者被律师协会暂停会员资格的近两年未受到司法行政部门或者律师协会的处罚。
第五条 学历和资格
(一)申请一级律师职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取得副高级职称后从事律师执业5年以上。
(二)申请二级律师职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博士后人员考核合格出站;
2.具有博士学位,取得中级职称后从事律师执业2年以上;
3、具有硕士、学士学位,取得中级职称后从事律师执业5年以上;
4.具有大专学历,长期(15年以上)在县级以下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团体或企事业单位工作,取得律师资格后执业7年以上中级职称;
5、非专职设立律师、非国有企业公司律师具有博士学位,从事法律专业技术工作6年以上;
6、非专职设立律师、非国有企业公司律师具有硕士学位,从事法律专业技术工作12年以上;
7.非专业编制律师、非国有企业公司律师具有双学士学位或本科学历,取得初级职称后从事法律专业技术工作13年以上;
8.非工商设立律师、非国有企业公司律师具有大专学历,取得初级职称后从事法律专业技术工作15年以上。
(三)申请三级律师职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具有博士学位;
2.具有硕士学位,从事法律专业技术工作3年以上(取得硕士学位前从事法律专业技术工作1年以上的,可扣除1年);
3.具有学士或大专学历,取得初级职称后从事律师执业满4年;
4.具有中专学历,取得初级职称后从事律师执业5年以上;
5、非工商设立律师、非国有企业公司律师具有双学士学位,从事法律专业技术工作6年以上;
6、非专职设立律师、非国有企业公司律师具有学士学位,从事法律专业技术工作7年以上;
7、非工商设立律师、非国有企业公司律师具有大专以上学历,从事法律专业技术工作9年以上。
(四)申请四级律师职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具有双学士学位;
2、具有学士学位并从事法律专业技术工作1年以上;
3.具有大专学历,从事法律专业技术工作3年以上。
第六条个人年审要求
申请前所需年限经验的持续积累的个人年度评估结果必须为“及格”或以上。 年度考核结果可赋予不同权重,量化加分或减分。
第七条 设立事业所的律师,受到行政处分或者党纪严重警告处分的,处分期间不得申报和参加职称年度评审。
第三章评价标准条件
第八条 专业理论知识要求
(一)一级律师职称要求(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出版独立专着;
2、出版合作专着1部,同时独立发表核心期刊论文1篇或其他独立论文2篇;
3、独立发表核心期刊论文2篇,其他独立刊物1篇;
4、独立发表核心期刊论文1篇,其他独立刊物4篇;
5.获得国家级优秀案例或经典案例或指导性案例5件。
(二)二级律师职称要求(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出版独立或合作专着;
2、独立发表核心期刊论文2篇;
3、独立发表核心期刊论文1篇,其他独立刊物2篇;
4. 其他独立发表论文4篇;
5、获得国家级优秀案例或经典案例或指导性案例2件;
6、获得省级优秀案例或经典案例、指导性案例4件。
第九条实际要求
(一)一级律师职称要求
取得副高级职称后办理案件10余件(含诉讼、非诉讼),其中影响较大的案件3件。
(二)二级律师职称要求
取得中级职称后办理案件10件以上(含诉讼和非诉讼),或未取得中级职称累计办理案件20件以上(含诉讼和非诉讼),其中2件产生更大的影响。
(三)三级律师职称要求
取得初级职称后办理案件10件以上(含诉讼、非诉讼),或未取得初级职称累计办理案件12件以上(含诉讼、非诉讼); 具有较强的综合法律服务能力或某一领域的法律服务专长。
(四)四级律师职称要求
累计办理案件2件以上(含诉讼、非诉讼)。
第十条 外语、计算机熟练程度、继续教育等不是申请系列律师职称的必要条件。 作为工作学习绩效内容,可以给予一定的评价权重。
第四章例外申请条件
第十一条 律师不具备规定的学历、资格,但能力和业绩特别突出,作出突出贡献,理论和执业符合申报相应职称条件的律师,可以破例申报相应职称. 申请无学历二级律师职称,须具有大专学历; 一般而言,大专学历不得申报一级律师职称,中专学历一般不得申报二级律师职称。 申请破例前连续累计所需工作年限的年度考核结果必须为“及格”以上,且至少一年的年度考核结果必须为“优秀”(具有博士学位,获得中级职称后,律师执业满一年,且例外申请二级律师职称,且任期内年度考核结果为“合格”及以上)。
第十二条 一级律师职称破例申报条件
取得副高级职称后,律师执业3年以上,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获得国家荣誉或者称号;
(二)在与律师业务相关的理论或实践中获得国家级二等奖以上。
第十三条 二级律师职称例外申报要求
取得中级职称后,律师执业3年以上,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获得省级以上荣誉或者职称;
(二)主持重大涉外案件或专项涉外法律服务5件以上,精通至少一门外语并能将其作为工作语言;
(三)在与律师业务相关的理论或实践中获得国家级二等奖以上。
第十四条 违反规定申报三级律师职称的要求
取得初级职称后,律师执业2年以上,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获得市级以上荣誉称号;
(二)参与重大涉外案件或涉外专项法律服务5件以上,掌握至少一门外语并能将其作为工作语言;
(三)在与律师业务相关的理论或实践中获得国家级三等奖以上。
第五章申请审查管理
第十五条 申报人的基本情况(主要包括申报人姓名、工作单位、职务、现职称、取得时间、任职时间、专业技术水平、工作能力和工作业绩等)应当在本单位公示。 5个工作日,对公示无异议的,按职称评审管理权限逐级上报。 未经审查公示的,不推荐参加评审,通过评审的不予备案,已备案的予以取消。 评审委员会组成单位应当将评审结果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十六条 职称申报实行告知承诺制。 申请人需诚信参与评审,承诺所提供的材料和填写的信息真实、准确、有效,并须在《专业技术职称评审表》的“个人承诺”栏中签字”。 对违反诚信承诺、弄虚作假的申请人,实行职称评审“一票否决”,取消其评审申请资格; 取得的称号应予撤销。 对违纪违规的举报人予以通报,通报结果连续3年报送相应评审委员会,供评审委员会参考。 失信行为记入《个人失信记录表》,入个人档案留存,纳入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情节严重的,通知所在单位按规定进行党纪政纪问责; 如涉嫌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建立健全追溯审查机制。 申请人的《专业技术职称评审表》一份存入个人档案,另一份保存在评审委员会组成单位。 数据将长期保存,作为人力资源基础数据对比信息。 凡发现申请人以提供虚假材料、抄袭学术成果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职称的,将被撤销相应职称。 ,相应取得的后续权利或其他权益也将被取消。
第十八条 评审专家必须按照有关要求签署评审承诺书,认真履行承诺。 对违反评审纪律的评审专家,一经查实,立即取消评审专家资格,从评审委员会数据库中清除,终身不得参与职称评审工作; 情节严重的,将通知评审专家所在单位严肃处理,并将处理结果通报并记入诚信档案; 对涉嫌违法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十九条 职称申报和评审实行个人自主申报、单位评审推荐、专家综合评定的程序。 专家综合评价坚持定性评价与定量评价相结合,有效防止了以定量评价指标得分为依据的职称评价评价结果一刀切的倾向。
第二十条 本办法规定的学历、年限、数量(项)、等级等概念均包括标示的学历、年限、数量(项)、等级。 例如,本科及以上学历包括本科,5年以上包括5年,10年以上包括10年,二等奖及以上包括二等奖等。申报业绩的计算期限为自担任现职之日起至受理申请材料之日,服务期截止至申请当年12月31日。
第二十一条 律师系列职称报送的专着、论文、案例应当与法律相关; 论文必须在省级以上刊物或省级以上学术交流会议上发表并获奖。
第二十二条 党政机关(含公共管理单位)调入人员和调入企事业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应当首次申请职称,不限资格和步骤。 需申报任职资格和任职条件,在原单位取得的工作业绩和取得的成绩视为专业技术业绩。
第二十三条 律师职称的申请和评定程序,以当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司法行政部门或者律师协会的通知为准。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律师系列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湖南省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2020年8月28日印发
这是民法典颁布后最全的民商事审判参考书
最新民商事审判常用法律法规汇编
(含历次修改全文,收入《民法典》)
开启民法典时代,全景展示立法动态
内容全面,体量巨大,版面新颖三级律师,查阅方便
本书是编辑和审稿人在长期从事司法审判工作和法学理论研究过程中积累的经验编写而成。 是处理民商事案件的独特法律手册,值得珍藏。
本书收录了历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通过或者修改的民商事法律规范司法解释的修订文本,反映这些规定的变化,方便法律从业人员查阅和参考.
具体来说,本书具有以下特点:
1、“最新”——汇集对社会生活和经济发展有重大影响的最新民商事立法和司法解释,及时反映最新的立法和司法解释。 喜欢:
· 纳入2020年5月28日审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 纳入2019年12月审议通过的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包含2019年12月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规定》的决定》
2、“全面”——民商事法律规范的综合收录,民商事法律规范的今昔三观立体全景展示。
·综合类型——综合层次的有效性。 法律、修改决定、行政法规、司法解释、司法文书等综合收录。
·内容全面——按照“法律规范+修改决定+相关司法解释”的结构收录历次文本。 例如:1995年制定的《保险法》、2002年修改的《保险法》、2009年修改的《保险法》、2014年修改的《保险法》、2015年修改的《保险法》,附历次修改决定,随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保险法司法解释一、二、三、四的判决。
·完整司法文书——重要司法文书专集。 例如:《第八届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民事部分)(2016)》《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2019,又名《民九纪要》》)
3、“独特”——采用独特、新颖的排版形式,确保读者在阅读过程中享受便捷、舒适的服务
追求为读者提供舒适的阅读体验为目标,打破以往同类书籍的传统编辑方式三级律师,创新出符合读者需求的全新法规范排版模式。 即按照法律法规的效力高低和发布时间的先后顺序,将同类别的法律法规集中整理,方便读者查询和了解法律法规的动态变化。及时。 同时,目录中明确标明了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颁布时间,减少了读者反复翻书的麻烦。
合法微信公众号联盟
↓↓点击下方选择你喜欢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