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导
城市管理部门正在积极研究使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在行政执法中,违法主体的认定十分重要,因为违法主体的认定关系到整个行政案件的处罚是否正确、是否合法。 如果错误认定违法主体,极有可能导致执法违法行为的发生,甚至出现行政失误。 但在实际执法中,经常遇到当事人不配合调查、拒不提供相关营业执照,或者当事人相关证件遗失无法提供的情况。 执法人员只能向工商管理部门出具介绍信,以获取当事人的相关工商登记信息。
国家工商总局2014年推出“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后,向社会开放了全国企业信息免费查询服务。 只要能上网,看懂询价网页,就可以方便快捷地了解各类市场主体的情况。 信息查询,包括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等。当事人和行政执法部门可以通过“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工商登记信息。 但这种由“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确定的工商登记信息网页能否作为行政执法认定主体的证据呢?
事实上,2014年上海市高院发布《关于使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认定企业登记信息的通知》,明确当事人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获取的工商登记信息。制度”可以作为证明企业作为诉讼主体资格的依据,向法院提供。 参照上海市高院通知,只要依法取得,符合法定条件,经核实属实,能够证明案件的真实情况,即具有真实性的材料,合法性和关联性,具有证明作用,可以作为案例。 以行政执法证据作为违法行为主体的认定。 此外,该系统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建设运营,并接入各级工商部门的注册数据库。 包括行政执法部门在内的任何人都可以通过该系统查询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相关信息,具有公示性。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当事人或者行政执法机关从“公示系统”获取的工商登记信息为电子证据。 与登记地登记机关调取的备案机读材料具有同一来源,应当与传统的备案机读材料具有同等的证据效力。
需要注意的是,在“公示系统”中可以查询的信息有两种。 一类是工商公示信息,由企业注册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供。 名称、企业性质、成立日期、住所、经营状况等; 还有一类企业公开信息,由企业自行填写,主要包括企业年报信息、许可信息等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形成的信息。 企业公开信息不同于工商公开信息,其真实性、合法性由企业自行负责。 因此,它不同于日常证明企业主体资格的工商公开信息,在实践中应予以充分重视。
实践中,由于电子证据的特殊性,当事人或行政执法机关提交的“公示系统”信息的真实性可能存疑,如信息更新不及时、信息录入错误、因此,行政执法机关必须对电子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查。 行政相对人对信息公开提出异议的,行政执法机关应当组织行政相对人进行质证。由于电子证据取自“公示系统”企业信用信息查询公示系统年报,组织在线核查是一种有效的审查方式. 如有需要,您还可以查询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取得的工商登记信息
此外,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网页作为计算机数据或电子数据证据。 证据的形式有特定的要求,需要固定在一定的载体上,才能方便地载入案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法事[2002]21号)第十二条,要求提供计算机数据的原始载体或复印件,并注明制作方法、制作时间、制作人和《司法解释》第六十四条规定:“以有形载体固定、展示的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数据资料的制作情况、真实性,应当经对方当事人确认,或者经公证、其他方式证明。有效手段。与原件具有相同的证明作用。” 据此,在行政执法实践中,可以转变证据形式,将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网页固定为纸质证据。 “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现场查询,获取查询结果后,直接打印网页、网页另存为图片打印等,固定全国企业查询网页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作为纸质证据,在网页打印件上注明查询时间、查询方式、查询人、证明对象,并签字或盖章确认当事人不能到场或拒绝在查询确认书上签字盖章的企业信用信息查询公示系统年报,查询网页的真实性可以通过公证和邀请无利害关系人见证的方式证明. (桐庐县城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