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消认证期限,17年后,逾期特价票也可抵扣!
一、政策依据
取得2017年1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完税证明、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通行费将取消认证确认、审核比对和申报扣款的时限。 纳税人在办理增值税申报时,应当通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增值税专用发票综合服务平台确认使用上述抵扣凭证信息).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6年12月31日及以前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完税证明、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证明确认、审核比对期限、申报抵扣已过期,但符合规定条件的,仍可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抵扣增值税抵扣凭证的公告》(编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关于未按时申报抵扣增值税抵扣凭证有关问题的通知》(2011年第78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订)规定继续抵扣进项税额。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增值税抵扣凭证证明确认期限等增值税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5号)
二、政策解读
1.一般纳税人取得2020年1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完税证明、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取消认证确认、审核比对和扣减申报时限。 即不受360天的认证确认、审核比对、申报抵扣期限要求;
2.取得2017年1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完税证明、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即使超过证明确认和审核比例是的,抵免期限也可以按规定抵免进项税额。
具体操作:2020年3月1日后(不限时),可通过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确认使用。 ;
备注:2017年1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指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完税证明、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上注明的日期。
3.取得2016年12月31日及之前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完税证明、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50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6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
附1:增值税红字发票开具没有时间限制专票抵扣期限多长,符合开具红字发票条件的方可开具。
该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7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销售退回、开票错误、应税服务暂停等,但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或部分退回的销售、销售折扣,需开具红字专用发票,按有关规定办理。
你明白吗? 2016年12月31日及之前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完税证明、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超过认证确认、审核比对、审核期限的,怎么办?申报和扣除?
补充二:《关于国内客运服务增值税征收和抵扣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1号)第十三条:
(一)自2019年9月20日起,纳税人需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具17%、16%、11%、10%税率蓝色发票的,应提交《开具原适用税率表》 " 给主管税务机关。 发票承诺书”,办理暂开票权。暂开票权的有效期为24小时,纳税人应当在取得暂开票权后的规定期限内开具适用税率发票正本。
(二)纳税人应留存交易合同、红字发票、收款凭证等相关资料,以备查验。
(三)纳税人未按规定开具原适用税率发票的专票抵扣期限多长,主管税务机关按现行有关规定处理。
注意事项:
1、申请临时开票授权时,只需提交《开具原税率发票承诺书》,无需其他材料;
2、纳税人需留存交易合同、红字发票、收款凭证等资料,以备查验。
3.临时开票权限的有效期为24小时,纳税人应在取得开票权限后的规定期限内开具正本适用税率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