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亲人去世后如何查询银行存款? 如何获得? 】亲人去世后,银行还有存款。 已故存款人的银行存款如何查询?附:银保监会存款查询通知
如何查询
中国银保监会、司法部印发《关于简化已故存款人存款有关事项查询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19]107号),明确配偶、父母、子女,经公证人指定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查询被继承人的银行存款无需办理继承权公证。 关于查询死者银行存款的问题,总结如下:
1. 谁有权查询死者的银行存款?
一、被继承人的配偶、父母及子女;
2.经公证的遗嘱指定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
3. 经公证的遗嘱指定的配偶、父母、子女或继承人以外的其他继承人。
2.谁可以免除公证文件查询死者存款? (银保监发[2019]107号文最大变化)
被继承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公证遗嘱指定的继承人、被公证人的受益人不再需要向公证机构出具《存款查询函》,可凭以下材料查询:
1.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
2、可以表明亲属关系的文件(如户口本、结婚证、出生证等)或经过公证的遗嘱;
3.本人有效身份证件。
注:上述继承人以外的其他继承人如需查询被继承人的存款余额,仍需按照司发通[2013]78号文办理公证,公证机构可出具“存款查询函》查询。
3、我应该去哪个机构办理查询业务?
您可以向存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查询。
4、可以查询哪些范围?
1.查询范围包括银行业金融机构自行发行或管理的存款余额和非存款金融资产余额;
2.对无法确定金额的第三方代销产品,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告知申请人向相关机构查询。
如何删除
亲人去世,查银行存款难,提取银行存款更难,甚至可能无法提取。
因此,最好在亲人去世前将银行存款转出; 如果发生意外身故,在银行存款未被冻结的情况下,家属应尽快将存款转出; 如果取不出来,那就很麻烦了,甚至可能取不出来。
1. 如何取款
1、1万元以下(5万元以下)同一家银行直接提现注销。
已故存款人的配偶、子女、父母或经公证的遗嘱指定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可申请提款并注销账户。
已故存款人的配偶、子女、父母应当向存款所在地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提交下列材料: (一)死亡证明等能够证明已故存款人死亡事实的材料;
(二)户口本、结婚证、出生证等证明亲属关系的材料;
(3) 取出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四)申请人签署的承诺书。
已故存款人经公证的遗嘱指定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在办理已故存款人小额取款业务时,应当向存款所在地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提交下列材料: (一)死亡证明等可以证明已故存款人死亡的事实材料;
(二)经公证的遗嘱,指定提款申请人为已故存款人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
(3) 取出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四)申请人签署的承诺书。
2、同一银行1万元以上(最高5万元)
(一)所有继承人申请公证,银行凭其办理转账或支付手续。
(二)对存款的继承权有争议的,由人民法院裁定。 银行凭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办理划转或者支付手续。
(三)存款人死亡后,无法定继承人、无遗嘱的,经公证部门认证后,暂按财政部规定:企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群众单位职工存款全民所有制组织上缴财政收缴国有。 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可以转为集体所有制。 上缴国库和集体所有的存款不计息。
(四)未及时告知银行存款人死亡、直接存款或转存事实的,银行不承担责任。
2.如果无法公证,可以向人民起诉其他继承人,法院裁定原告继承遗产。
如果配偶死亡,丈夫可以起诉公婆或孩子,法院判决后可以提取银行存款。
案例:男人从死去的妻子那里拿走5万遗产被银行拒收,无奈将公公婆婆告上法庭
艾女士病逝后,其丈夫江先生想从她的工资卡中取出5万元,被银行拒绝。 无奈之下,他只好将女儿和岳父告上法庭,要求继承遗产。 庭审中,蒋先生应法院要求,追加死者妻子早年再婚、多年未与女儿联系的母亲为被告。 近日,通州法院经审理一审判决,江先生应继承其妻子在银行的存款。
艾女士于去年六月因癌症去世。 丈夫姜先生办完丧事后才知道,妻子有一张工资银行卡。 到她死的时候,工资应该有5万元。 于是,蒋先生带着妻子的死亡证明和两人的结婚证去银行取了银行卡里的钱。
银行工作人员查阅江先生的材料后表示,卡内确实有5万元,但由于艾女士还有其他继承人,江先生无法从卡中取款。 同时,江先生必须先取得法院的判决,确定继承权,才能提取卡内的钱。 江先生无奈之下,将女儿和岳父告上法庭。
庭审中,法官要求江先生追加艾女士的母亲作为被告加入诉讼。
江先生对此十分不解,称老人多年前再婚,几十年没有联系过艾女士银行卡号查询哪个银行,没有资格继承女儿的积蓄。
法官向江先生解释说,艾女士死后,她的配偶、子女、父母都是艾女士的第一任继承人。 虽然艾女士的母亲已经再婚,多年未与艾女士联系,但这并不影响艾女士的母为第一顺位继承人的资格。 而且,本案的案由是法定继承纠纷,属于必要的共同纠纷。 如果将艾女士的母亲列为当事人,不符合法定继承纠纷的审理程序。 法官交代后,江先生主动配合法院寻找艾女士的母亲。
几经周折,姜某在大兴区某村找到了艾女士的母亲,并将其告上法庭。 老人说,她多年前再婚,没有和艾女士住在一起。 她放弃了对艾女士财产的继承,并愿意配合诉讼。
由于本案当事人约定让蒋先生继承艾女士的遗产,法院判决蒋先生继承艾女士在银行的5万元存款。 随后银行卡号查询哪个银行,姜某带着判决书从银行取款。
4. 在没有遗嘱的情况下,如果父母和祖父母去世,独生子女可能无法继承父母的房产和存款。
如果独生子女的父母已经死亡,没有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存款不能通过公证提取,不能起诉祖父母和外祖父母,也没有兄弟姐妹作为被告,所以银行存款不得撤回。
附【相关规定】: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 司法部办公厅
关于已故存款人存款简化查询
相关事项通知
各银保监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各政策性银行、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外资银行、银行业协会: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减证便民、优化服务的部署要求,便利群众办理存款继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等有关规定,现就已故亲属遗属遗属简易查询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已故存款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凭已故存款人的死亡证明,可证明亲属关系的文件(如户口本、结婚证、出生证明等) 凭已故存款人的死亡证明、经公证的遗嘱及其有效身份证件,受遗赠人可以单独或者联合向存款所在地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办理存款查询业务。 查询范围包括银行业金融机构发行或管理的存款余额和非存款金融资产余额。 银行业金融机构形式审查符合条件后,应当将查询余额书面通知申请人。 对无法确定金额的第三方代销产品,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告知申请人向相关机构查询。
本通知未尽事宜按照《司法部银监会关于查询继承公证过程中被继承人名义存款情况的通知》(司发通[2013]第2号)执行。 78).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由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会同司法部予以说明。
附件:存款查询通知书(参考样本)
2019 年 4 月 4 日
附录
存款查询通知
(参考样本)
XXX(查询申请人):
根据您(您)提交的XX、XX、XX、XX(已故存款人)个人存款余额及非存款金融资产信息的查询申请及相关材料,经查询,现将查询事项通知如下:如下:
1.存款余额
存款人姓名(账户名):
存款人身份证件种类及号码:
存款基本信息:
帐号/卡号
定期存款到期日(活期存款可留空)
截至查询日余额
货币
评论
2、金额可确定的非存款金融资产余额:
□金融产品:
□其他:
(可另行发出)
XXX金融机构(盖章)
XX XX XX
笔记:
1、本通知仅适用于已故存款人存款查询程序,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2. 保证金余额,告知查询日能确定的数额; 应注明定期存款的到期日。
3、如入金处于冻结等受限状态,请在“备注”栏中注明。
4.理财、基金等非存款类金融资产,无法提供当日净值的,可以告知前一交易日净值,并向查询申请人说明情况; 不能提供净值的,可以告知资产的购买价格,并告知询价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非存款金融资产金额难以确定的,应当告知查询申请人到相应机构办理查询。
银保监会、司法部联合印发《关于简化已故存款人存款有关事项查询工作的通知》答记者问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减证便民、优化服务的部署要求,便利群众办理存款继承,银保监会、财政部司法联合印发《关于简化死亡存款人存款相关事项查询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就有关问题回答记者提问相关问题。
一、《通知》的背景是什么?
答:《通知》发布前,各银行为客户办理已故存款人存款查询手续的依据是《司法部银监会关于查询已故存款人名义存款的通知》。继承公证过程中的被继承人”(司发通[2013]78号,以下简称司发通78号文)。 曾有全国人大代表提出,查询已故存款人的存款余额需要公证,会给广大群众,特别是偏远地区有需要的群众带来不便,建议简化手续。
2018年,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做好证明事项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47号),银保监会积极开展工作清理系统内证明事项,同时组织银行在业务中开展自清算工作。 设置的认证项目被清除。 银保监会结合证件通关情况和全国人大代表的建议,选择了多家银行进行调研,召开座谈会,与司法部、中国公证处进行了沟通研讨协会、北京市朝阳区法院多次。 考虑到已故存款人的存款查询不涉及财产处置,实践中发生纠纷的可能性较低,当事人在操作程序等问题上基本达成一致。 为此,为落实减证便民、优化服务要求,银保监会、司法部联合制定本《通知》。
二、《通知》与四发通78号文件有什么关系?
答:《通知》下发后,已故存款人的配偶、父母、子女需出示已故存款人的死亡证明、能够表明亲属关系的文件(如户口簿、结婚证、出生证等) .)及其有效身份证件。 、公证遗嘱指定的继承人、公证遗嘱受益人可凭公证遗嘱、存款人死亡证明、有效身份证件,单独或联合向开户银行业金融机构提出书面申请. 查询函”。但上述继承人以外的其他人查询已故存款人存款余额的,仍应按照四发通78号文件办理查询公证。
三、《通知》规定的已故存款人存款查询是否可以委托他人办理? 可以查询多次吗?
答:符合委托民事法律关系的,可以委托他人办理存款查询,可以多次查询。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可根据风险控制要求和业务办理需要编制申请书和承诺书。 《通知》附件提供了存款查询通知的参考样本。 各行可在不加重查询人义务的基础上进行修改,以方便公众和控制风险。
4、银保监会下一步的工作安排是什么?
答:银保监会将继续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减证便民、优化服务的部署要求,将开展以下工作:建立公安部门与银行信息共享机制,进一步结合证件清理工作,逐步推进身份和户籍登记工作。 婚嫁等信息在线核查,让“数据多走,群众走少”。 二是针对已故存款人小额存款免公证提取问题,我们将在充分研究的基础上,进一步与最高法院、司法部、各银行业金融机构沟通,确定下一步工作方案。深入研究论证。 既保障了存款人的财产安全,又方便了群众办理存款继承。 三是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研究建立小额存款继承风险分担机制,鼓励银行根据实际情况和自身风险控制情况,对已故存款人小额存款的继承和提取免于公证。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