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最新民事诉讼时效一览表
第一个例子
诉讼时效
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维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是三年。
1 年时效。 因人身伤害、未申报销售不合格商品、延迟或不支付租金、存放财产的损失或损坏而提出的索赔。 (《民法总则》第一百三十六条)
3 年时效。 环境污染损害赔偿诉讼。 (《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
4 年诉讼时效。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技术进出口合同的诉讼、仲裁。 (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九条)
最长诉讼时效。 自权利受到侵犯之日起 20 年。 (《民法总则》第一百三十七条)
申请财产保全
诉前财产保全。 法院应当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保全的,应当立即执行(申请人须提供担保)。 申请人应当在采取保全措施后30日内提起诉讼。 (民事诉讼 101)
诉讼中的财产保全。 情况紧急的,法院应当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保全的,应当立即执行。 (100件民事诉讼)
对财产保全或者先行执行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 (民事诉讼法第108条)
立案
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状之日起七日内立案,立案法院应当自决定立案之日起三日内移送审判庭。 (《关于审查限额的若干规定》第六条、第七条)
申请先于执行
法院受理案件后,应在终审判决前受理案件(《民事诉状意见书》第106条)
公告送达
国内的。 适用于下落不明或无法通过其他方式送达的。 自公告之日起超过60日的,视为已经送达。 (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
外交事务。 对于那些不能通过其他方式交付的。 自公告之日起已过去3个月。 (民事诉讼法第267条)
防御期
国内的。 法院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书副本送达被告,被告应当自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答复,法院应当自收到之日起五日内将原告送达。收到回复(但没有明确定义)。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五条)
外交事务。 答辩期为30天,经申请可延长。 (民事诉讼法第268条)
管辖异议
应当在答辩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书面裁定。 对裁定不服的,可以向上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上级人民法院应当在三十日内审结。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关于在经济审判工作中严格执行民事诉讼程序的若干规定》第五条)
由简易转普通后的证明期限
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的,举证期限不得少于三十日,但经当事人同意,可以少于三十日。 (举证期限规定的通知第二条)
管辖权异议后的证明截止日期
当事人在一审答辩期间提出管辖异议的,裁定驳回当事人管辖异议的裁定生效后,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本院规定重新指定法院,期限不少于三十日。依证据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项规定。 证明截止日期。 但是,经当事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规定不超过三十日的举证期限。 (举证期限规定的通知第三条)
在法庭对证据进行取证调查过程中
人民法院依职权调查收集证据,提出相反证据时效问题。 人民法院依照《证据规则》第十五条的规定调查收集证据并当庭出示后,当事人请求提供相反证据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确定相应的举证期限。 (《举证期限规定通知》第四条)
增加当事人举证的时限
关于追加当事人的举证期限。 人民法院追加当事人或者具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的,应当依照《证据规则》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指定追加诉讼时限。新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出示证据。 该举证期限适用于其他当事人。 (《关于举证期限的通知》第五条)
申请延期证明
应当在举证期限内提交,可以再次提交,延长的期限也适用于其他当事人。 (证据条例第三十六条、举证期限通知第六条)
证人申请
应在举证期限届满前10日提交(《证据条例》第五十四条)
采用简易程序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 (12条简明程度规定)
申请调查取证
申请法庭调查取证,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7日提出。 法庭决定不收集证据的,应当通知当事人。 当事人可以在收到不予批准的通知后3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受理法院申请复议,受理法院应当在5日内答复。 (《证据条例》第十九条)
采用简易程序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 (简易程序12条)
申请身份证明
应当在举证期限内提交,但《证据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情形除外; 鉴定机构和人员由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法院指定。 (《证据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七条是指对人民法院委托鉴定有异议,申请重新鉴定的情形。 第二十八条规定,对方有充分证据反驳乙方委托有关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申请重新鉴定的,法院应予准许。 该规定是否应在第二十五条规定的举证期限内提出?
权利要求的追加、变更或反诉的提出
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但有《证据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情形的,可以变更请求。 第三十五条规定,当事人主张的法律关系的性质或者民事行为的效力与法院根据案件事实认定不一致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变更诉讼请求。 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指定举证期限。 (《证据条例》第三十四条)
根据合同法司法解释第一条第三十条的规定,在债权竞合的情况下,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选择提起诉讼,后变更债权的, ——审理案件,法院应当允许。 (《合同法解释一》第三十条)
变更请求或反请求后的举证期限
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重新规定举证期限。 当事人约定期限的,应当经法院准许。 (7关于举证期限的通知)
当事人延期申请
对于追加当事人的申请,没有明确提交申请的时限,但鉴于申请追加当事人必然涉及诉讼请求的追加和变更。 因此,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出示证明。 (57 起民事投诉)
证据交换
交换证据应当在答辩期满后、开庭前进行。 (《证据条例》第三十七条)
法院组织交换证据的,举证期限自交换之日届满。 (《证据条例》第三十八条)
提交新证据
一、二审新证据。 它应该在开庭之前或开庭期间提交。 当事人提交新证据的,人民法院规定的举证期限不得少于三十日。 (举证条例42、举证时效通知8)
审查新的证据。 申请再审时应提出(《证据条例》第四十四条、《民事诉讼法》第200条)
传票期
法院应在开庭前 3 天以传票传唤当事人。 应通知代理人出庭并发出通知(未规定向诉讼参与人发出通知的期限)。 传票是解雇和缺席判决的先决条件。 (155 起民事投诉)
申请回避
可以在案件开庭前提交,也可以在法庭辩论结束前提交。 法院应当自提出之日起三日内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作出决定。 当事人对决定不服的,收到决定后可以申请复议,人民法院应当在三日内作出复议决定。 (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五条、四十七条)
罚款、拘留审查
对民事罚款、拘留决定不服的,向上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期为5日。 (《关于审限的若干规定》民事诉讼法第116条第2条)
截止日期延迟后的补救措施
应于障碍解除后10日内向法院申请延期(民事诉讼法第83条)
一审限额
正常程序。 6个月,经本院院长同意可以延长6个月,需要延长的,经上级法院同意可以再延长3个月。
简单的程序。 3个月。 没有延期要求。 超过三个月的,转为普通程序,审理期限自立案之日起计算(刑事案件自移送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按第八条规定) .
特别程序。 30日,经院院长同意,可再延长30日。
船舶碰撞,共同海损。 1年,经院长批准可以延长6个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的若干规定》第二条、《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民事诉讼意见》第一百七十条)
判决送达期限
当庭宣判的,应当在十日内送达判决书;
定期宣判的,应当在宣判后立即作出判决。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
二审
上诉期
对判决提出上诉。 对判决的上诉期限为 15 天。
对裁决提出上诉。 对该裁决的上诉期限为 10 天。 (民事诉讼法第164条)
涉外案件。 不服判决、裁定不服的,均为30日,可以申请延期。 (民事诉讼法第269条)
上诉后案件移送法院期限
原审法院收到上诉状后,5日内送达对方; 答辩状提出后,应当在五日内连同全部案卷、证据一并报送第二审法院。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七条)
即最迟在提出上诉后5+15+5=25天。
二审限额
对判决提出上诉。 试用期为3个月,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3个月。
对裁决提出上诉。 试用期为30天。 (《关于审限的若干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条)
再审
再审申请期限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 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的; 1.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变更,发现法官在审理案件过程中有贪污贿赂、徇私舞弊、徇私舞弊的,应当在6日内提出请求自他们知道或应该知道之日起几个月。 (民事诉讼法第200条、第205条)当事人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的条件(符合一):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 人民法院逾期不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 的。 检察院审查期限为3个月,当事人不得再次提出申请。 (民事诉讼法第209条)
受理抗诉的法院应当自收到抗诉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再审裁定。 (民事诉讼法第211条)
法院复核再审期限
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是否符合本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再审条件。 如需延期,须经本院院长批准。 (民事诉讼法第204条)
重审限度
再审案件的期限按照第一审或者第二审期限的规定执行(《关于审理期限的若干规定》第四条)
实施
申请执行期
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为2年,适用中止、中断的规定,自法律文书规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没有规定的,自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规定了执行期限。 (民事诉讼法第239条)生效法律文书规定债务人有不作为义务的,申请强制执行的时效期间自债务人违反本解释第二十九条不作为义务之日起计算,实施于2009 年 1 月 1 日)
申请中止执行
在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中止申请执行时效。 自停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申请执行的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七条)
通知被执行人的期限
法院受理执行案件后,应当在三日内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以下简称《执行工作规定》)第二十四条)
执行管辖异议
自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十日内提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次债务人执行异议期
为强制执行债务人对第三人的到期债权,第三人应当自收到履行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异议,法院不予审查。 (《实施工作条例》第六十一条)
处理书面反对执法行动的截止日期
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法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并作出裁定(第五条)。 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复议完毕)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裁定决定。有特殊情况需要延期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延长期限不得超过 30 天(同上,第 9 条)。(民事诉讼程序 225)
执行对象书面异议处理期限
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异议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 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民事诉讼法第227条)
中止执行后的追诉期限
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227条的规定裁定中止执行异议标的后,申请执行人自通知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不起诉的裁定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解除已经采取的执行措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
财产分配方案异议期
债权人或者被执行人对分配方案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分配方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执行法院提出书面异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
财产分配方案异议异议期
债权人或者被执行人未提出异议的,自收到财产分配方案异议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出异议的,执行法院应当根据债权人或者被执行人的意见,有异议的,审查修改分配方案,进行分配; 有异议的,应当通知异议人。 异议人可以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以提出异议的债权人和被执行人为被告,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
实施措施期间
冻结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 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利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续展期限不得超过前款的二分之一。
(查封、扣押、冻结规定第二十九条)
应给予宽限期以强制执行
法院执行被执行人抵押房屋时,裁定拍卖、变卖或者清偿债务后,给予被执行人6个月的宽限期自行腾出房屋。 (《抵押房屋条例》第二条)
评估报告截止日期
法院应当自鉴定机构作出鉴定报告之日起5日内将鉴定报告送达当事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 对报告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报告后10日内向法院提出。 (《拍卖条例》第六条)
拍卖公告发布期
动产拍卖应当在拍卖前七日公告; 拍卖不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应当在拍卖十五日前公告。 (《拍卖条例》第十一条)
提前通知相关人员拍卖截止日期
法院应当在拍卖前五日,以书面或者其他可以确认收到的适当方式,通知当事人和已知的抵押权人、优先购买权人或者其他优先权人到场拍卖。 (《拍卖条例》第十四条)
恢复拍卖
中止执行期限届满或者中止执行的原因消失需要继续拍卖的人身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应当在十五日内通知拍卖机构恢复拍卖。 (《拍卖条例》第二十一条)
拍卖裁定期
拍卖完毕或以未售财产清偿债务的,法院应当自其全部支付价款或者应支付的差额之日起十日内作出裁定,送达买受人或者接管人。 (《拍卖条例》第二十三条)
拍卖交接期间
人民法院裁定拍卖完毕或者未变卖的财产已用于清偿债务后,除依法不能转让的情形外,应当将拍卖财产移交裁定送达后 15 天内买方或接收方。 被执行人或者第三人占有拍卖财物,应当交出而拒不交出的,应当执行。 (关于拍卖和变卖的30条规定)
第二次拍卖截止日期
拍卖无人出价或竞买人的最高出价低于底价的,拍卖应当在60日内举行。 (《拍卖条例》第二十六条)
第三次拍卖
第二类不动产及其他财产权利,应当在六十日内进行第三次拍卖,第三次拍卖不成功的,人民法院应当自第三次拍卖结束之日起七日内发出拍卖公告。 . 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以第三次拍卖底价无买受人意愿,执行人及其他执行债权人仍不接受该财产抵债的,解除查封、冻结、财产返还被执行人的,但可以对该财产采取其他强制执行措施的除外。 动产不得第三次拍卖。 (《拍卖及售卖规例》第 27 及 28 条)
执行限制
诉讼执行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终结,非诉讼执行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终结; 经院长同意,可以延长3个月。 . (审查限额若干规定第五条)
申请上级法院执行期限
人民法院自收到执行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不执行的,可以向上一级法院申请执行。 (民事诉讼法第226条) (一)债权人申请执行时,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执行法院自收到执行书之日起六个月内未执行完毕的申请执行; (二)在此过程中,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可供执行,执行法院自发现之日起六个月内未完成执行的; 自申请执行之日起六个月内未依法采取相应执行措施的; (四)六个月内未执行的其他附条件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
没有时间限制
法院采取本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的执行措施后,被执行人仍不能清偿债务的,应当继续履行义务。 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 (民事诉讼法第254条)
劳动仲裁
诉讼时效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 仲裁时效期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计算。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纠纷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规定的一年仲裁时效期限的限制; 但是人身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解除劳动关系的,应当自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
审核验收
自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5日内决定是否受理仲裁申请,并通知仲裁庭的组成。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二条)
防御期
收到仲裁申请后,应当在10日内提出答辩,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答辩书之日起5日内将答辩书副本送达申请人。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条)
管辖异议
当事人提出管辖异议的,应当在答辩期限届满前以书面形式提出。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规则》第十四条)
反申请
被申请人可以在答辩期间提出反申请,仲裁委员会应当自收到被申请人的反申请之日起5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并通知被申请人。 如有,应另行提出,另案处理。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规则》第三十五条,本规则第三、五项为工作日,下同)
添加、更改请求
在举证期限届满前,申请人可以增加或者变更仲裁请求。 仲裁庭经审查认为应接受申请人增加或变更仲裁请求的,应当通知被申请人并给予答辩期限。 仲裁请求变更、修改的,应当另行提出,另行办理。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规则》第四十一条))
聆讯通知
仲裁庭应当在开庭前5天将开庭日期和地点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五条)
休庭
当事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在开庭前3日要求延期开庭(《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五条)
仲裁审理期
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45日内终止。 案情复杂需要延期审理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审理,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延期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三条)
检控期间
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法院提起诉讼。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八条)
2.诉讼时效的开始:
1.侵权债务的诉讼时效,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侵害的事实和侵权人时起计算。 Among them, during the statute of limitations period for personal injury compensation, if the injury is obvious, it shall be counted from the date of the injury. If the infringement continues, the statute of limitations shall be calculated from the date when the infringement ceases.
2. Debts with an agreed performance period shall be calculated from the day following the expiration of the performance period. Because the fact of tort does not occur until the debtor fails to perform the obligation at the expiration of the performance period, and the creditor should know this fact of infringement according to the content of the obligation, so the right of claim can be exercised from then on.
3. For debts that have not agreed on a performance period, the calculation starts from the day after the obligee puts forward a performance request or the day after the end of the preferential period. Because in this kind of credit-debt relationship, the creditor can demand performance at any time. If the debtor fails to perform as required by the creditor, it constitutes a fact of infringement, and the creditor can exercise the right of claim. If the law or the contract stipulates a preferential period, the obligee's request for performance will only cause the commencement of the preferential period, and the right of claim will only arise when the preferential period ends and the debtor still fails to perform.
4. For the obligation of omission, the statute of limitations begins to run from the moment when the obligee learns or should know the debtor's act. Since it is the debtor's obligation not to perform the corresponding act, the fact of tort is constituted when the debtor performs the corresponding act. Once the creditor knows or should know that the debtor has violated the obligation of omission, he can exercise the right of claim.
Source: "Master LAW" public account, criminal justice, learn some law every day, etc. for legal referenc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