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调解范围
可以调解解决的民事案件,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调解。 但是,适用特别程序、监察程序、公示程序、破产清偿程序、婚姻关系、身份关系确认案件,以及其他因案件性质不能调解的民事案件,人民法院不予调解。
二、法院调解的时间
法庭调解贯穿于民事诉讼的全过程,一般以庭前调解为主。 庭前调解在答辩期满后的预定开庭日期前进行。 如果双方达成协议庭前调解和开庭有什么区别,法院可以在抗辩期满前进行调解。
抗辩期满前,人民法院调解。 适用普通程序的案件,自当事人同意调解之日起十五日内;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自当事人同意调解之日起七日内未能达成调解协议的。 如果双方同意,调解可以继续进行。 延长的调解期不计入试用期限。
三、诉前调解的特点
1. 时间快。 适用诉前调解程序的案件,调解时间一般不超过30日,经双方同意可以延长30日。 如果调解不成,直接进行诉讼。
2. 费用低。 诉前委托调解时,当事人无需预交案件受理费,民商事案件一般只需案件受理费标准的10%-20%,另有收费优惠规定(见收费标准详见)。
3.专业人员。 主持调解的调解员来自退休法官、退休警官、仲裁员、律师、人民陪审员、人民调解员。
4. 有效性确认。 当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后,法院将以法律文书的形式赋予其法律效力,这与人民调解协议不同庭前调解和开庭有什么区别,达到了一次性解决纠纷的效果。
四、诉前调解应提交的材料
1.原告提交起诉书原件及复印件;
2.提供证据清单及证据原件、复印件;
3、当事人需提供身份证明材料:当事人为自然人的,提供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当事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提供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和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 当事人有代理人的,提供专门委托书、本人及代理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委托人与代理人关系证明。 专项委托书载明的具体权限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代为和解、接受调解、代为申请撤诉、接收法律文书、 ET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