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新会计制度下事业单位折旧的相关规定
(一)事业单位折旧范围
根据该准则,会计主体应对其拥有的所有固定资产计提折旧,但下列资产项目除外:
(一)文物展品
(二)图书档案
(3) 动植物
(4) 单独登记的土地
(5) 除按名义金额计量的固定资产外
根据《政府会计准则第3号——固定资产》的相关规定及其应用指南,固定资产需要计提的折旧为其成本闲置固定资产是否计提折旧,不考虑预计净残值。 暂时未取得价值依据的资产,按暂定价格计价并计提折旧。 实际成本确定后,不再调整原折旧额。
(2)事业单位固定资产折旧方法
核算单位可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充分考虑固定资产的使用潜力或经济利益的预期实现,选择采用平均年限法或工作量法计提固定资产折旧。 折旧方法一经确定,为保证其一致性,不得随意变更,并应在报表附注中披露。
(1)年平均法。 年平均法的计算公式为:当月计提的折旧=固定资产原值/折旧年限/12,采用年平均法计提折旧的资产,各期使用价值变化不大,每期价值期间可以平均分配。 无形损失较少的长期固定资产,例如房屋和建筑物。 技术含量低或更新程度低,各期使用价值差异不大,或预计实现的经济效益与使用年限无明显关系的固定资产,如家具,建议采用年限平均法、空调和电脑。
(2) 工作量法。 工作量法是指按固定资产预计完成的工作总量平均计提折旧的方法。 例如,资产价值的损失与外出车辆的行驶里程有关。 平均使用年限法折旧不符合配比原则的,应当采用工作量法计提折旧。 工作量法计算公式为:本月计提折旧=固定资产原值×(本月行驶里程/预计行驶里程)。 大型精密机床、运输设备等固定资产每月的工作量普遍不是很均衡,价值比较高。 折旧成本和收益与平均年限法不一致。 推荐使用工作负载方式。
(3)事业单位固定资产折旧年限的确定
核算单位应当按照应用指南中折旧年限表的规定,结合固定资产的实际情况确定折旧年限。 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并在报表附注中披露。
(4) 事业单位折旧起止时间
固定资产折旧按月计算。 新增固定资产当月计提折旧,当月减少的固定资产从本月起不再计提折旧。 已经提足折旧的固定资产,无论是否使用,都不需要计提折旧。 如果提前报废,则不补。
二
新旧系统融合
新制度实施前,多数行政事业单位未提及固定资产折旧,导致固定资产按初始价值入账,资产损失信息无法在报告期内体现,这不能准确反映资产的实际价值。 不利于国有资产的管理。 针对上述情况,《政府会计制度》在会计内容中引入固定资产折旧,有效解决了资产价值虚高的情况,也符合“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1) 连接前的准备工作
接入前做好固定资产的产权核资工作,做到账、账、实一致闲置固定资产是否计提折旧,账卡一致。新系统固定资产账户余额核算原系统中
借:固定资产(新系统)
贷:固定资产(旧系统)
(2)固定资产折旧关联的方法及会计处理方法
新制度实施前未计提折旧的,对固定资产补计折旧。 旧制度下入账的固定资产(含存货盈余),核定使用年限至2018年底,按申请指南规定的折旧年限和规定的折旧方法计算应补充的折旧额,应补充的折旧额=成本×月折旧率×使用月数。 应补足的折旧金额,采用追溯调整法,借记“累计盈余”,贷记“固定资产累计折旧”。
新制度实施前已计提折旧,盘点时账实不符的,单位可以记账:借“固定资产(新制度)”,贷“固定资产(旧制度)”。 ); 累计折旧科目余额全部转入新制度下“固定资产累计折旧”科目,即借记“累计折旧(旧制度)”贷记“固定资产累计折旧(新制度)” .
盘点时如发生账实不符,应分两种情况处理:
首批悬置固定资产,按照新制度第三章固定资产初始计量的有关规定:悬置固定资产经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的,以评估值作为初始入账价值。 ; 未经估价的,替换为原值,借记“固定资产”科目,贷记“累计盈余”。 除了五类资产不需要计提折旧外,积压的固定资产也需要按照新制度的规定计提折旧,计提的折旧计入“经营活动费用”和“单位”根据固定资产的不同用途。 管理费、营业费等。同时登记固定资产卡。
对固定资产二次损失,应先查明原因,核实责任后,向财务部门申请办理。 经财务部门批准记录后方可进行会计处理:将损失的固定资产账面价值借记至“待处理财产损益”科目,将计提折旧额借记至“固定资产累计折旧”,按固定资产账面余额计入“固定资产”科目; 固定资产卡也将被取消。
经过上述新旧系统衔接及相关会计处理后,“固定资产”和“固定资产累计折旧”项目的余额可填入资产负债表相应的“期初余额栏” .
三
新政府会计制度下固定资产折旧政策存在的问题
(1)固定资产计提折旧导致报告信息不可比
固定资产计提折旧按上述关联法计提,因为以前年度的固定资产均按原值计入资产负债表。 一旦在此期间补充折旧,资产负债表上固定资产的价值和所有投资者的权益都发生了特别大的变化,尤其是超过使用年限仍在使用中的固定资产将直接从资产负债表中消失。报告,导致前后财务报表不具有可比性,报告使用者不能依据该报告作出正确有效的陈述。 决策。
(2)单一的折旧方法不能满足不同情况的需要
该标准仅规定了平均年限法和工作量法两种折旧方法,没有充分考虑固定资产经济效益的预期实现。 对于前期折旧较多、后期折旧较少,或因技术进步需要加速折旧的资产,平均使用寿命法和工作量法不符合配比原则。
(三)单位财务人员专业素质不够
新旧制度衔接要求会计人员具有较强的实践能力和理论基础,也需要本单位其他部门的通力合作。 补充折旧工作量大,时间紧,容易出现错漏。
四
新政府会计制度下固定资产折旧政策的完善对策
(1) 连接前应做好的准备工作
对本单位所有资产进行清产核资,查清财产,根据原登记资产卡确定资产用途、使用寿命等相关信息。 补充提款后对账户余额的影响将在财务报表附注中详细列示。
(2)确定资产的折旧年限和折旧金额
在准则允许的范围内,根据固定资产使用过程中的历史和现状以及固定资产经济利益的预期实现情况,规定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和折旧金额,并在附注中披露该声明。 一旦确定,请勿随意更改。
(三)加强会计基础工作管理,及时更换固定资产管理卡
卡片信息完整无误。 特别关注已提足折旧仍在使用的固定资产,做好备查登记。
(四)组织人员培训,提高业务素质
根据现行制度,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本单位系统、全面地组织会计人员和资产管理人员培训,不断提升会计人员和资产管理人员的实际工作经验,高效完成转岗新旧系统之间。 提高会计人员和资产管理人员的思想觉悟,更新观念,使他们认识到固定资产折旧的重要性,更加积极地投入工作,从而提高固定资产管理工作效率。
(五)加强单位内部监督管理
根据政府会计准则的规定,及时制定和修订本单位的相关管理制度。 提高单位部门负责人的责任意识,建立健全部门管理制度,资产管理落实到人,确保资产折旧高效透明,避免暗箱操作,确保每一项折旧工作都能得到有效的监督。
五
结语
事业单位固定资产折旧是建立现代金融体系、改革政府部门体制、转变政府职能的必然要求。 补充折旧可以更准确、更完整地反映政府部门的资产价值,有利于政府对资产的管理和使用,为如实反映政府“家财”提供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