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约金不能超过合同总价的多少_可调总价合同适用范围_什么是总价合同

车位太窄无法停车

开发商构成不良行为被判退还车位款并赔偿违约金

□广西法治报记者蓝灿通讯员李薇薇

购房者花16万元买了一个车位后,停车时发现车内人员无法上下车违约金不能超过合同总价的多少,气愤地将房地产开发商告上法院。 近日,南宁市两清区人民法院审理此案后作出判决。

2017年11月,廖某与南宁市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良庆区某小区地下停车场车位,建筑面积32.29平方米,总金额16万元。 合同签订后,廖某先后按照约定缴纳了车位维修费、契税、印花税、滞纳金、物业登记费、车位物业服务费。 房地产开发公司为该车位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证,并于2020年6月向廖某出具项目房屋入住通知书,称该车位已满足合同规定的交付条件,并通知廖某要办理送货手续。

然而,廖某在使用车位时,发现车位存在严重问题,无法正常使用,于是要求房地产开发公司进行整改。 经多次沟通,房地产开发公司仍未整改,也未提出解决方案。 无奈之下违约金不能超过合同总价的多少,廖某诉至良庆区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解除双方签订的合同,开发商退还之前支付的车位款和车位维修费,并赔偿利息损失、税金。损失并支付合同金额的10%。 违约金。

房地产开发公司辩称,车位符合合同约定的交付条件,可以正常使用,不构成违约,不应返还合同款和支付利息。 税费、物业费等实际由有关部门和物业公司代收,不应退还或补偿。

梁庆区法院查明,涉案车位呈长方形,车位的一侧为一面墙,对面部分为另一面墙,位于车位中间。 停车时,车辆只能靠近其中一面墙停放,不靠墙的一侧可以上下车,另一侧不能上下车。 如果车辆停在车位中间,任何一方都不能上下车。

良庆区法院认为,涉案车位存在瑕疵,房地产开发公司构成瑕疵履约、违约。 车位两侧的墙体无法拆除,涉案车位存在的缺陷无法通过整改消除。 房地产开发公司应向廖某退还停车位16万元。 考虑到合同约定违约金不超过合同价款的5%,且车位并非完全不能使用,法院认定房地产开发公司应向廖某支付总额2.5%的违约金。车位费,即4000元。

梁清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解除双方签订的买卖合同,房地产开发公司向廖某退还车位款16万元,并支付违约金4000元; 廖的其他主张被驳回。

该判决目前正在生效。

判例分析

违约金是指一方违约,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或者法律的直接规定,应当向另一方支付的款项。 违约金的标准是金钱,但当事人也可以约定违约金的标的是金钱以外的财产。 违约金具有保证债务履行的作用,也具有惩罚违约者、补偿无辜者所受损失的作用。 由于违约金具有以赔偿实际损失为主、以处罚为辅的基本性质,法院可以酌情调整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 因此,法院根据房地产开发公司的违约行为以及给廖某造成的损失,调整了双方约定的违约金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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