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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印发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16]22号)规定,全面试行营改增后, “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名称调整为“税金及附加”,本科目包括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资源税、教育费附加、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企业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使用税、印花税及其他有关税费; 利润表中的“营业税金及附加”项目调整为“税金及附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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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税改增值税全面试行后,不再征收营业税,不再进行营业税核算,因此“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标题调整为“税金及附加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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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税金及附加”科目核算内容: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资源税、教育费附加和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印花税等相关税费。
特别提醒:过去,房产税、车船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是在“管理费用”等科目中核算,不在“税金及附加”科目中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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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收到退回的原计入本项目的消费税和其他税款时,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账户,贷记本项目;
企业收到的增值税,计入营业外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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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金及附加”科目核算内容:****及其他相关税费税金及附加包括,有“etc”字样。 例如,房地产企业销售和开发产品应缴纳的土地增值税也计入本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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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会计分录
(1)首次计提的会计处理:
借:税金及附加
贷:应交税费——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资源税、教育费附加及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印花税等。
(2) 付款时:
借:应交税费——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资源税、教育费附加及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印花税等。
贷款方式:银行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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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末将该科目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转账后该科目应无余额。
请看下面的通知内容
财政部
关于印发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
财会〔2016〕22号
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中央管理企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金融监察专员办公室:
为进一步规范增值税会计处理税金及附加包括,推动贯彻落实《关于全面推进营改增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制定《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
财政部
2016 年 12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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