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相关单位:
为了进一步完善中关村创业服务体系,鼓励领军企业、高校院所、国际知名孵化机构、创投机构等各类创新创业主体积极参与双创工作,更好的服务科技创业企业,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带动远郊园区双创能力提升,现将创业服务机构纳入中关村创业服务体系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主体
以服务科技型创新创业企业为宗旨,由领军企业、高校院所、国际知名孵化机构、创投机构等牵头成立的, 在中关村示范区内注册的,有意愿纳入中关村创业服务体系的创业服务机构。
二、申报条件
(一)基本条件
1. 管理团队。创始人或主要负责人具有相关行业经验,运营管理团队配备具有专业服务能力的专职人员。
2. 运营模式。为在孵企业(团队)提供线上或线下孵化服务,仅提供以上一种孵化服务的应与至少2家以上具有互补性资源的创业服务机构开展合作。
3. 服务功能。为科技型创业企业或团队提供创业辅导、政策咨询、投融资、产业链对接、国际合作等专业服务。举办创业沙龙、创业路演、创业训练营等活动。
4. 导师机制。依托成功企业家、天使投资人和行业专家等,建立创业导师队伍及工作机制,为在孵企业(团队)提供创业辅导。
5. 管理制度。建立完善的运营管理制度,包括在孵企业(团队)筛选机制、毕业与退出机制、信息管理机制等。
6. 在孵企业 (团队)。在孵企业 (团队)是指与中关村创业服务机构签订孵化协议,属于中关村重点发展产业领域内的企业(团队)。
(二)中关村创新型孵化器应符合的条件
1.在孵企业(团队)。成立时间不超过3年(生物医药类企业成立时间不超过5年)的在孵企业(团队)数不少于30家,同一产业领域的在孵企业(团队)占比不低于30%。
2.融资服务。设立规模为1000万元以上的天使投资基金,或与2家以上天使投资、创投机构及其他金融服务机构签订合作协议。组织投融资机构与在孵企业(团队)开展融资对接活动。
(三)中关村创业加速器应符合的条件
1.在孵企业。当年度已获得融资并签订孵化协议的在孵企业数不少于20家,同一产业领域的在孵企业占比不低于30%。
2.融资服务。设立规模为5000万元(以上的创业投资基金,或与3家以上创投机构及其他金融服务机构签订合作协议。组织投融资机构与在孵企业开展融资对接活动。
3.专业服务。与2家以上行业领军企业签订合作协议,为在孵企业对接产业资源。与10家以上科技服务机构签订合作协议,为在孵企业对接专业服务资源。与2家以上高校院所或中关村社会组织等机构签订合作协议,为在孵企业对接科技成果转化等资源。
(四)中关村双创基地应符合的条件
1.在孵企业(团队)。当年度已获得天使轮融资并签订孵化协议的在孵企业(团队)数不少于30家,同一产业领域的在孵企业(团队)占比不低于30%。
2.融资服务。设立规模为1亿元以上的创业投资基金,或与5家以上创投机构及其他金融服务机构签订合作协议。组织投融资机构与在孵企业(团队)开展融资对接活动。
3.专业服务。由行业领军企业或高校院所创办,为在孵企业(团队)开放自身资源。
(五)中关村双创社区应符合的条件
1.在孵企业(团队)。已获得天使轮融资的在孵企业(团队)数不少于60家,同一产业领域的在孵企业(团队)占比不低于30%。
2.场地面积。可自主支配场地面积不少于20000平方米,在孵企业(团队)使用的场地面积不低于场地总面积的70%。
3.融资服务。设立规模为5000万元以上的创业投资基金创业项目的组织体系,或与5家以上创投机构及其他金融服务机构签订合作协议。组织投融资机构与在孵企业(团队)开展融资对接活动。
4.专业服务。与10家以上科技服务机构签订合作协议。与2家以上行业领军企业签订合作协议,为在孵企业(团队)对接产业资源。与2家以上高校院所或中关村社会组织等机构签订合作协议。
5.配套服务。通过自建、共建或共享等方式,提供相应的工作、居住、生活环境,建立融合各类创业要素的创业社群及创业服务网络。
(六)中关村特色产业孵化平台应符合的条件
1.在孵企业(团队)。成立时间不超过3年(生物医药企业成立时间不超过5年)的在孵企业(团队)数不少于20家,同一产业领域的在孵企业(团队)占比不低于50%。
2.融资服务。设立规模为2000万元以上的天使投资基金,或与2家以上天使投资、创投机构及其他金融服务机构签订合作协议。组织投融资机构与在孵企业(团队)开展融资对接活动。
3.专业服务。通过自建、共建或共享等方式创业项目的组织体系,配备与特色产业方向一致的实验室和仪器设备等配套设施,为在孵企业(团队)提供研发设计、产品中试、样机试制、检测认证、对接产业资源等服务。
三、申报材料
(一)《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2017年度创业服务机构申报书》(以下简称《申报书》)。
(二)必须提供的证明材料:
1.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
2.创业导师名录及工作机制文件;
3.机构管理制度文件复印件;
4.在孵企业与创投机构的融资协议公章页复印件;
5. 与在孵企业签订的孵化协议复印件。
(三)可选提供的证明材料:
1.自有孵化空间的产权证明复印件;
2.租赁孵化空间的租赁协议复印件;
3.与其他创业服务机构的合作协议复印件;
4.自有基金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5.与创投机构、行业领军企业、中关村社会组织、知识产权机构、律师事务所或会计师事务所等专业服务机构的合作协议复印件;
6.与高校院所的合作协议复印件。
四、申报材料要求
(一)各创业服务机构将申报材料报所在分园管委会,由各分园管委会做好材料审核、推荐申报等工作。
(二)登陆,在通知公告中下载《申报书》。
(三)《申报书》全文采用A4纸打印,《申报书》及证明材料(A4纸打印或复印)装订成册,左侧胶装成册,在右侧骑缝处加盖公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