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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就业是最基本的民生”。高校毕业生作为就业重点群体之一,其就业创业关系千万家庭幸福,关系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明确要求,把促进青年特别是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落实落细就业优先政策,健全就业促进机制,拓宽市场化社会化就业渠道,提供不断线就业服务,促进高质量充分就业。近年来,陕西省先后出台了一系列支持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的政策措施,围绕人社部门出台的政策,陕西省人才交流服务中心梳理编写了《陕西省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政策服务指南》(2023版)农村自主创业项目补贴,以实际行动帮助高校毕业生、用人单位知晓和享受政策服务,助力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宝鸡市凤翔区人才交流中心按照宝鸡市公共就业与人才交流服务中心“职引未来-2023年大中城市联合招聘高校毕业生春季专场活动”有关要求,在“凤翔人社”微信公众号上开设“高校毕业生2023年就业创业(政策宣传/就业指导)”专栏,每周一期,发布能力提升有帮扶、专项招聘有渠道、企业吸纳有激励、基层就业天地广、自主创业有支持、灵活就业有鼓励、就业手续及时办等陕西省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扶持政策和就业指导录播课。引导高校毕业生牢记习近平总书记谆谆嘱托,把理想化成奋进的力量,往深处扎根、向高处成长,迈好人生第一步,融入基层就业创业大热潮,在不懈奋斗中书写更加耀眼的青春华章。
陕西省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政策摘编之三
(企业吸纳有激励)
创业担保贷款
小微企业自提交申请日前一年内,新招用包括高校毕业生在内的符合创业担保贷款条件的人员数量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15%(超过100人的企业达8%)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无拖欠职工工资、欠缴社会保险费等严重违法违规信用记录的,可申请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财政部门承担300万元以内一定比例的贴息,超出部分产生的利息,由企业自行承担。
职业培训补贴
对企业新招用毕业学年高校毕业生与企业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在劳动合同签订之日起1年内参加由企业依托所属培训机构或合法合规教育培训机构开展岗位技能培训并取得相应证书的,按同类工种、相同或相近课时就业技能培训补贴标准给予补贴。
吸纳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
各类企业吸纳毕业年度和离校2年内高校毕业生(含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就业、与之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且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向参保地人社部门申请不超过1年的社会保险补贴。
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
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包括毕业后超过半年未实现首次就业的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可向参保地人社部门申请不超过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
就业见习一次性留用补贴
见习单位接收毕业生及失业青年见习且本年度留用率不低于50%,并与留用人员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按留用人数对见习单位给予每人2000元的一次性见习留用补贴。
陕西省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政策摘编之四
(基层就业天地广)
“三支一扶”计划
通过“三支一扶”计划公开招募高校毕业生到基层从事支教、支农、支医和帮扶乡村振兴等相关岗位工作,享受一定的工作生活补贴和一次性安家费,按规定参加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工伤保险,享有公务员考录、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等政策。期满考核合格的“三支一扶”人员,三年内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初试总分加10分,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三支一扶”计划前无工作经历的人员期满且考核合格的,两年内在参加机关和企事业单位考录(招聘)、自主创业、落户、升学等方面可同等享受应届毕业生相关政策(详情请关注陕西省人社厅官网)。
农村教师特岗计划
对于安排在乡镇以下农村学校任教的具有相应的教师资格条件、年龄不超过30周岁的普通高校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包括适量招聘的普通高校师范教育类专科生),3年服务期满且愿意留任,经教育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按规定程序直接办理聘用手续,确保全部入编入岗农村自主创业项目补贴,留任并按要求入编入岗的特岗教师应在当地继续服务至少 3 年。参加特岗计划服务期满且考核合格的,自服务期满起 3 年内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初试总分加 10 分,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详情请关注陕西省教育厅官网)。
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
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或在读研究生,到西部基层开展志愿服务,实施乡村教育、服务乡村建设、健康乡村、基层青年工作、乡村社会治理、服务新疆、服务西藏等7个专项服务。服务期为1至3年,服务协议一年一签。服务期可享受一定的工作生活补贴;服务2年以上,在服务期满后3年内报考硕士研究生,初试总分加10分,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服务期满且考核合格后2年内,在参加机关事业单位考录(招聘)、各类企业吸纳就业、自主创业、落户、升学等方面可同等享受应届高校毕业生的相关政策。按规定符合相应条件的,可享受相应的学费补偿和助学贷款偿还政策(详情请关注西部计划官网)。
县及县以下医疗卫生机构定向招聘
县及县以下医疗卫生机构面向社会定向招聘获得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承认的医学类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学士及以上学位的应届毕业生及往届未就业毕业生,对脱贫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的乡镇卫生院(不含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可放宽至大专学历。放宽到大专学历的,临床医学专业须具有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证书。定向招聘人员纳入事业单位编制内管理,须按照合同要求,在县及县以下医疗卫生机构最低服务期限为5年(不含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试用期满考核合格,一次性补助安家费3万元,按有关政策规定优先享受保障性住房等政策。
鼓励到社区就业创业
高校毕业生在社区服务类企业(社会组织)就业、参加见习,或投身城乡社区服务领域创业的,按规定落实就业创业扶持政策。社区工作者队伍出现空缺岗位要优先招用或拿出一定数量岗位专门招用高校毕业生。
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
普通高等学校年满18至22周岁的在校生和不超过24周岁的毕业生(研究生毕业生及在校生放宽至26周岁),可入伍服义务兵役,除享有优先报名应征、优先体检政考、优先审批定兵、优先安排使用“四个优先”政策,家庭按规定享受军属待遇外,还享受优先选拔使用、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退役后考学升学优惠、就业服务等政策。有意向参军入伍的大学生可向所在学校学工部(处)、就业中心、资助中心、武装部、征兵工作站或所在县(市、区)人武部咨询有关政策(详情请关注全国征兵网)。
陕西省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政策摘编之五
(自主创业有支持)
创业培训补贴
毕业学年及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可免费参加人社部门组织的SIYB培训、网络创业培训等培训项目,学习创业技能,提升创业能力。
一次性创业补贴
创办小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且所创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自工商注册登记之日起正常运营6个月以上的毕业年度和毕业2年内高校毕业生(含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可在创业实体登记注册后7至12个月期间内向创业所在地县级人社部门申请每人5000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
创业担保贷款
高校毕业生(含大学生村官和留学回国学生)在内的符合条件的创业者可向县(区)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申请最高不超过2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对于合伙创业的,可申请最高不超过100万元且不超过符合条件个人贷款总额度的10%。自2021年1月1日起,新发放的个人和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利息,LPR-150BP以下部分,由借款人和借款企业承担,剩余部分财政给予贴息。
陕西省高校毕业生创业基金贷款
毕业5年内国家承认学历的大学毕业生、留学归国人员以及普通高校在校硕士及博士生(对有过“农村基层人才队伍振兴计划”、“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大学生村官计划”项目经历的高校毕业生可适当放宽毕业年限),在省内依法注册公司、民办非企业单位、农村经济合作社,可按规定向市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申请免息的最高不超过10万元的个人贷款和不超过50万元的合伙贷款。
社会保险补贴
高校毕业生(含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毕业生)毕业年度内实现自主创业的,可在完成参保缴费后6个月内,向本人社保参保地人社部门申请不超过2年的社会保险补贴。自主创业失败时,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期满或距社会保险补贴期满不足1年(含)的,可再享受1年期限的社会保险补贴。
创业孵化项目补贴
对经市(区)、县级人社、财政部门认定达到标准的创业孵化基地(返乡创业园区),按每孵化成功或存活1个创业实体不超过1万元,每带动1个人就业不超过3000元的标准核算,给予创业孵化项目补贴。具体标准由各市(区)人社、财政部门制定。每个创业孵化基地(返乡创业园区)每年享受创业孵化项目补贴不超过200万元。每个创业实体和就业的自然人作为核算指标,只能使用1次。
税费减免
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持《就业创业证》(注明“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内按每户每年12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创业孵化服务
陕西省创业孵化基地以创业孵化为主要目的,为包括高校毕业生在内的创业者提供项目发布、创业培训、融资贷款、专家指导、技术咨询、法律维权、事务代理等“一站式”综合服务。县(区)、乡镇(街道)级标准化创业中心为包括高校毕业生在内的创业者提供低租金或免租金经营场地租赁、就业技能培训和以SIYB为主的创业培训、创业担保贷款、高校毕业生创业基金贷款等融资政策,落实一次性创业补贴政策、社会保险补贴政策等,能够“一站式”受理代办人社、教育、科技、工业和信息化、财政、商务、市场监管、税务等部门创业扶持政策。
咨询电话:
宝鸡市凤翔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就业创业股 7219023
宝鸡市凤翔区劳动就业服务中心 7212625
宝鸡市凤翔区人才交流中心 7219015
END
2023年第4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