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大学生就业创业政策
SUMMER
致云南财经大学会计学院2023届全体毕业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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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入实施就业优先战略
一、坚持经济发展就业导向
把稳定和扩大就业放在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的优先位置,强化以就业为底线的区间调控,加强就业政策与经济社会政策的有效衔接,推动财政、金融、投资、消费、产业等政策聚力支持就业。将城镇新增就业纳入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研究出台改革发展、财税金融、产业调整、贸易交流、社会管理等重大政策时,充分考虑和评估政策对就业的影响和贡献。各级政府安排公共投资和重大建设项目,应将增加就业岗位作为评价项目的重要指标纳入评估体系,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创造就业岗位多、岗位质量好的项目。在农业农村基础设施建设领域推广以工代赈方式,吸纳更多脱贫人口和低收入人口就近就地就业。
二、发展优势产业扩大就业
依托昆明产业发展优势,优先发展吸纳就业能力强的产业。聚力发展大健康优势主导产业,着力发展先进装备制造和新能源汽车产业、数字经济核心产业、新材料和冶金产业、化工产业、高原特色都市现代农业和绿色食品产业、文化和旅游产业、现代物流业及金融服务等千亿产业集群。发力“新基建”建设,加快数字经济建设,培育数据要素市场,推动“上云用数赋智”,建设产业互联网等,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深化改革,激发市场主体活力,进一步释放经济增长潜力,更好融入国内大循环,积极参与国内国际双循环,创造更多就业岗位,推动劳动者实现体面就业。
三、扩大市场需求鼓励吸纳就业
昆明市域内各类园区和招商引资落地企业当年招用城乡劳动者、昆明市域内非国有企业当年招用本市户籍城乡劳动者,签订 1 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依法缴纳社会保险并稳定就业 6 个月(含)以上,按每招用 1 人 700元的标准给予企业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对招用男 45 周岁(含)、女 35 周岁(含)以上人员,按每招用 1 人 1000 元的标准给予企业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每户企业当年享受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最高不超过 30 万元。
四、支持新业态发展和灵活就业
鼓励个体经营发展,对高校毕业生、农民工、退役军人、下岗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等重点群体从事个体经营的,按规定给予创业培训、创业贷款等扶持,并落实促进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支持劳动者通过临时性、非全日制、季节性、弹性工作等形式实现就业。促进数字经济、平台经济健康发展,加快推动网络零售、移动出行、网络直播、线上教育等行业发展,创造居家就业、远程办公、兼职就业等有利条件。合理设定新业态、新模式监管规则,鼓励互联网平台企业和中介服务机构调减服务管理费用,探索新就业形态从业人员共享用工、余缺调剂、就业服务等制度,降低就业创业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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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高校毕业生来昆留昆就业创业
一、鼓励来昆落户
全日制高校、职业院校毕业生、留学归国人员,具有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初级技工以上资质、教师资格的人员,可以先落户再择业,在拟居住地、就业地的城镇地区社区集体户落户,其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含配偶父母)可以随迁;也可以在城镇地区父母户籍所在地或父母的自住合法稳定住所地登记常住户口。具有博士学历或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凭博士毕业证或正高级专业技术任职资格证书,可以自愿选择落户地址,其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含配偶父母)可以随迁。对毕业后 1 年内首次落户昆明(含集体户)的高校毕业生,按 1000 元标准给予一次性落户奖励。所需资金由市县两级财政按比例分担。
二、鼓励来昆就业
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来昆留昆到中小微企业或乡镇(街道)、村(居)委会公共管理服务岗位就业,并签订2年以上劳动合同且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毕业生3000元的一次性就业补贴。对昆明新材料、大健康、数字经济等重点产业发展紧缺专业的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不受用人单位类型限制。所需资金由市县两级财政按比例分担。
三、给予租房补贴
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来昆留昆就业创业的,与用人单位(不含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签订 2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的,分别给予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双一流高校本科生、普通高校本科生每人 8000 元、5000 元、3000 元、2000 元的一次性租房补贴。昆明市建设区域性国际经济贸易中心、科技创新中心、金融服务中心、人文交流中心涉及的紧缺专业毕业生,在此基础上按照每人增加 2000 元标准给予支持。所需资金由市县两级财政按比例分担。
四、加强住房政策支持
鼓励有条件的县(市)、区,开发(度假)区和企事业单位开发建设人才公寓,为来昆就业创业人才提供住房支持。对在昆创业且稳定经营 2 年以上或在昆就业且与用人单位(不含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签订 3 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依法在昆缴纳社会保险满 2 年的全日制博士、硕士研究生,在昆首次购买商品住房且无自有住房的,分别给予 8万元、5 万元的一次性购房补贴。购买产权型人才住房的,不能同时享受本购房补贴政策。享受购房补贴的人才自取得房屋权属证书满 5 年后,所购住房可进行产权转让;不满 5 年进行产权转让过户且未继续在昆购买住房的,需退回享受的购房补贴资金。所需资金由市县两级财政按比例分担。
五、加强“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校园工作站”建设
强化政校企合作,充分发挥驻昆高校“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校园工作站”作用,加强政策引导和就业创业服务,鼓励和引导更多的非昆明籍毕业生到我市就业创业。每年经考核对服务成效显著的校园工作站,市级财政给予不超过 10 万元的经费补助。
六、加大线上招聘力度
应届高校毕业生举办线上专场招聘会,对成功组织 30 家(含)以上用人单位 500 个以上岗位、60 家(含)以上用人单位 1000 个以上岗位、100 家(含)以上用人单位 2000 个以上岗位的,分别按照每场 2000 元、3000 元、5000 元的标准给予线上招聘补贴。同一机构每年累计补贴不超过 10 万元,补贴资金由市级财政安排专项资金保障。
七、加强城市推介
围绕全市重大战略、重点项目和重点产业发展需求,收集发布紧缺急需人才需求目录,引导毕业生到重点领域就业。加强政校企合作,坚持“政府搭台、学校组织、企业赋能、学生参与”,遴选优质企业和用人单位,为大学生提供职业体验和社会实践机会,提高大学生实践技能和职业认知,加深对昆明的认知和感情。定期举办“春城推介会”,邀请有关领域专家、企业家和在昆优秀青年大学生深入高校宣讲昆明市情、战略规划和产业发展等,吸引高校毕业生到昆明就业创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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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进创业带动就业
一、加大创业载体升级支持力度
认定为国家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和省级创业孵化基地的,由市级财政分别给予园区举办方 30 万元和 20 万元的一次性资金补助。对认定为市级青年大学生创业示范园区和市级新型创业创新孵化服务园区的,由市级财政给予园区举办方 20 万元的一次性资金补助。实施创业园区升级计划,每年评选 5 个优秀园区给予升级扶持,由市级财政给予园区举办方 20 万元的一次性资金补助。打造重点园区,对符合条件的重点创业创新孵化服务园区(平台),给予 200 万元一次性资金补助。认定为市级青年大学生创业示范园区或市级新型创业创新孵化服务园区满 1 年的,按每入驻 1 户企业(实体)5000 元、每吸纳 1 名城乡劳动者就业 200 元的标准,由市级财政给予园区举办方最高不超过 20 万元的一次性资金补助。对主动为毕业 3 年内的高校毕业生创业者(团队)减免不低于 6 个月场地租金等费用,并帮助其成功在创业园区(基地)注册的,按每户企业实际减免租金不超过 1 万元标准,给予每个园区(基地)最高不超过20 万元的一次性园区场租补贴。坚持开展创业园区管理服务人员业务培训班,提升全市创业孵化服务队伍能力素质和服务水平。发挥昆明市大学生创业园示范引领作用,积极开展创业创新服务活动。鼓励有条件的青年大学生创业示范园引进第三方服务机构参与管理运营,探索大学生创业园市场化运营方式。
二、落实创业补贴政策
对获得国家、省级“中国创翼”大赛奖项并在昆明地区登记注册经营的个人或团队实体,由市级财政给予获奖补助。其中,获得国家级大赛奖项的,每个项目给予 10 万元资金资助,获得省级大赛前三名的,每个项目分别给予5 万元、3 万元、2 万元的资金资助。对毕业 5 年内,在我市自主创业的大学生个人或团队经营实体,与城乡劳动者签订并履行 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市级财政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其中,能带动 3—5 人就业的给予 3000 元一次性创业补贴,带动 6 人以上就业的给予 5000 元一次性创业补贴。对毕业 5 年内,首次创业失败的大学生个人或团队再次创业的,按其企业实际货币投资额的 50%,由市级财政给予一次性最高不超过 3 万元的二次创业补贴。毕业 5 年内,对未享受创业园区免费孵化服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通过租赁方式获得经营场地,扶持经营 1 年以上的大学生个人或团队经营实体,由市级财政按照经营场地所在地段同类场地租金平均水平 70%的标准,给予最长不超过 2 年的场租补贴,每年场租补贴最高不超过 1 万元;对毕业 5 年内会计专业大学生创业项目,初次创办养老、家政服务企业或初次创办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并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大学生,给予企业最长不超过 3 年、每年最高不超过 5万元的创业补贴。
三、培育创业创新生态环境
深化“放管服”改革,严格执行全国统一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全面实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加大创业担保贷款力度,提高就业重点群体和困难人员的创业贷款可获得性。定期举办“春城创业荟”创业创新大赛、“春城创业论坛”、“中国创翼”大赛、全国创业培训讲师大赛、春城创投俱乐部投融资培训和服务等活动,持续打造具有昆明特色的双创品牌。市人民政府每年安排专项资金,实施“春城大学生创业行动”项目,对评审通过的大学生创业项目(实体)和小微企业项目(实体),由市级财政给予每个项目(实体)3 万—6 万元的一次性无偿资金资助和培训扶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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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筹做好重点群体就业
一、加大高校毕业生就业岗位供给
稳定党政机关事业单位招聘规模,做好国有企业招聘高校毕业生工作。继续实施“三支一扶”、“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特岗教师”等基层项目,加大社区公共服务岗位开发,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对艰苦边远地区基层招聘毕业生实施倾斜,适当放宽年龄、学历、开考比例。对乡镇事业单位招聘本科以上学历人员,可以采取面试、组织考察等方式公开招聘。对国家确定的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地区的县(市)、区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可以拿出一定数量的岗位面向本县(市)、区或者周边县(市)、区户籍人员(或者生源)招聘。
二、落实高校毕业生就业补贴政策
对小微企业吸纳离校 2 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的,签订 1 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按规定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 1 年的社会保险补贴(基本养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和失业保险企业缴费部分)。对离校 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从事非全日制等工作的,按规定给予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将就业见习补贴标准统一提高到每人每月1500 元;对见习期满留用率达到 50%以上的用人单位,其实际留用人员按每人每月 2100 元的标准给予就业见习补贴。开展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示范单位创建活动,进一步提升就业见习吸引力。
三、加强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
扩大“就业昆明行”规模,提升“全国高校毕业生巡回招聘会”、“职业规划指导进校园”、“高校毕业生就业招聘会”等就业专项活动服务质量。分行业、分专业灵活举办各类小型招聘活动,创新跨区域招聘组织模式,提高供需对接精准性。探索建立大学生职业指导工作室,为大学生提供职业能力测评、简历指导、职业生涯规划、心理辅导等就业服务。加强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情况调查统计,完善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实名制信息库,各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及时提供“一对一”就业创业精准帮扶服务。
四、积极帮助困难人员就业
用人单位吸纳就业困难人员,与之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照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对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后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照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缴费基数高于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停止其社会保险补贴。对有劳动能力的农村低收入人口,坚持开放式帮扶,帮助其提高内生发展能力。对脱贫人口丧失劳动能力且无法通过产业就业获得稳定收入的人口,以现有社会保障体系为基础,按规定纳入农村低保或特困人员、救助人员救助供养范围,并按困难类型及时给予专项救助、临时救助。
五、加强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
加快农村富余劳动力向非农产业和城镇转移步伐,引导和鼓励第三方机构参与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提升转移就业组织化水平。健全完善驻外农民工服务工作站运作机制,在省外(我市务工人员集中地区)以购买服务的方式建设“昆明市驻外农民工服务工作站”,根据实际需要和服务保障情况,给予每个站点每年不超过 10 万元的奖励补贴。加强信息沟通和劳动维权,实现输出地与输入地工作的全面对接,使农村劳动力跨地区就业“求职有服务、就业有技能、输出有组织、权益有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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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职业培训
一、深入推进职业技能提升行动
开展常态化大规模职业技能培训,统筹做好线上线下培训工作。坚持就业导向,紧密围绕劳动者就业需求、企业用人需求,引导培训资源向市场急需、紧缺职业和新兴产业等领域开展培训。开展青年高端职业技能人才培训。加大对农村青年劳动者职业培训,加强高素质农民、乡土人才培养,提高劳动者队伍综合素质,为巩固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战略实施提供人才支撑。
二、加强创业创新技能人才培养
积极推进教学实训基地或职业技能公共实训基地建设,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办学,为我市高质量发展提供可靠的技术支撑和技能人才储备。针对不同创业群体、不同创业阶段特点,开展多元化的创业培训。发挥昆明市高技能人才引领示范作用,弘扬劳模精神、劳动精神、工匠精神,开展昆明市高技能人才暨民营企业创新素质提升培训、昆明市名匠工作室创新项目扶持、昆明市名匠师资培训和技术交流等活动。
三、建立职业技能竞赛长效机制
支持企业、行业协会组织各类技能人才开展职业技能竞赛活动。列入昆明市年度职业技能竞赛项目并成功举办的,市级财政给予一定经费补助。打造“昆明市名匠杯”职业技能竞赛品牌,将前沿的新技术、新标准、新规范引入大赛,助推相关行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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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化就业创业服务体系建设
一、加强人力资源市场建设
建立健全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人力资源市场。完善人力资源服务业和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发展的政策措施,促进人力资源服务业集聚发展和产业链条延伸。持续推进全市人力资源市场建设,逐步推进建立专业化、信息化、产业化、国际化的人力资源服务体系。鼓励发展高级人才寻访、人才测评、人力资源管理咨询、信息软件服务、大数据监测分析、薪酬管理、灵活用工平台等新业态及衍生服务。
二、强化公共就业创业服务体系建设
加强各县(市)、区信息服务智慧化建设,构建覆盖市,县(市)、区,乡镇(街道)和村(社区)四级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公共就业服务与管理信息系统。完善“昆明智慧就业信息平台”功能,实现数据共享、信息智能匹配,促进线上线下服务深度融合。组建昆明市就业创业导师库,探索建立就业创业导师劳务报酬、绩效评估和激励机制,鼓励引导社会力量广泛深入参与就业创业服务,为劳动者提供专业化服务。
三、确保公平就业
将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要求、处于无业状态的城镇常住人员(含常住城镇的农村户籍人员)纳入就业失业登记范围,为登记失业的城乡各类人员提供均等化的公共就业服务。各级公务员招录、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公开招聘要根据岗位需求合理制定招聘条件,对不同教育形式的研究生提供平等就业机会,不得设置与职位要求无关的报名资格条件。加强权益维护,消除城乡、行业、身份、性别、年龄、残疾等影响平等就业的制度障碍和就业歧视,形成有利于公平就业的制度环境,维护劳动者和用工单位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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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措施
一、健全工作协调机制
压实各级政府就业工作主体责任,健全完善政府负责人牵头的就业创业工作领导小组工作机制,强化就业创业工作的组织领导。充分发挥职能部门和各类社会组织作用,加强统筹协调,整合各类政策、岗位等资源,调动社会各方面力量促进就业创业,形成工作合力,确保完成各项就业创业目标任务,确保就业局势稳定。
二、加大资金投入力度
各级政府要根据就业创业工作目标和就业创业政策需求,按照相关规定在本级财政预算中合理安排就业创业补助资金,保障各项政策兑现落实。本文件明确的市县两级分担资金参照《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昆明市基本公共服务领域市以下共同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昆政办〔2019〕86 号)中“二、主要内容(三)规范基本公共服务领域市与各县(市)、区、开发(度假)区共同财政事权支出责任分担方式 1.分档分担”规定执行(第一档包括五华区、盘龙区、官渡区、西山区、呈贡区、安宁市、经开区、高新区、滇池度假区、空港经济区,市级分担 20%;第二档包括富民县、晋宁区、宜良县、石林县、嵩明县、阳宗海风景区,市级分担 60%;第三档包括禄劝县、东川区、寻甸县,市级分担 90%)。进一步规范就业创业专项资金管理,建立政策动态调整和资金绩效评估机制,强化资金预算执行和审计监督,定期开展资金使用绩效评估,着力提升资金使用效益。
三、加强舆论宣传引导
坚持正确导向,加强政策宣传和解读会计专业大学生创业项目,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大力宣传劳动者就业、自主创业、用人单位吸纳就业和有关部门促进就业创业的先进典型事迹,开展“最美基层高校毕业生”、“最美创业者”等学习宣传活动,引导高校毕业生等各类劳动者树立正确的就业观,在全社会形成共同促进就业、支持创业的良好氛围。本实施意见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实施期限至 2025 年。原有政策文件与本文件不一致的,按本文件规定执行。国家和省、市出台新政策的,按照“就高原则”执行,相同政策不得重复享受。本文件所指高校毕业生包含留学归国和港澳台高校毕业生。
编辑|袁楚然 李鹏卓
策划|袁楚然 李鹏卓
文案|刘晓涵
图片|刘晓涵
排版|刘晓涵
初审|黄珂
复审|李淑兰
终审|王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