驻市各雷电防护单位防雷检测怎么收费,各防雷装置检测机构,各旗县市区气象局,通辽市气象执法监察大队,通辽市防御雷电灾害管理中心: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内蒙古自治区气象局 内蒙古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防雷安全监管有关工作的通知》(内气发〔2017〕44号)、《通辽市安全生产委员会转发〈内蒙古自治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全区安全生产工作方案通知〉的通知》(通安委会明电〔2017〕18号)、《通辽市安全生产委员会转发〈内蒙古自治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开展危险化学品全行业安全生产排查工作的通知〉的通知》(通安委会字〔2017〕18号)等文件精神,以加强气象公共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强化雷电防护单位主体责任、规范防雷检测服务市场为主线,依法开展全市防雷安全和防雷检测机构的专项检查和整治工作,进一步加强雷电防护的安全管理,为企业营造安全有利的生产环境,为迎接党的十九大的胜利召开创造稳定的环境。通知如下:

一、检查对象

通辽市行政区域内各雷电防护企、事业单位,各防雷装置检测机构。主要包括:液化气、天然气站,汽车加油加气站,石油库,烟花爆竹仓库,民爆仓库,矿区,酒精、涉氨、涉氢的存、储使用和生产企业,石化工企业,生产、加工企业,人员密集场所,A、B、C级雷电防护的电子信息系统,全市范围内注册登记、跨区域外来作业的防雷装置检测机构等。

二、检查的内容和重点任务

(一)对雷电防护单位的检查

1.调查企业的基本信息。

对初次检查的单位,对基本情况进行调查,进一步完善“雷电防护单位监督管理信息库”;

2.检查雷电防护单位“雷电防护安全主体责任”体系的建设情况。

重点检查:

(1)《雷电防护安全组织领导机构和岗位职责》、《雷电防护安全管理机构和岗位职责》,微小企业机构合一;

(2)《雷电防护安全管理工作制度》,即:“新(改、扩)建项目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工作制度、雷电防护装置隐患排查工作制度、雷电防护装置隐患整改工作制度、雷电灾害事故登记报告制度、雷电防护安全学习和培训制度”等5项工作制度;

(3)《雷电灾害应急预案》;

(4)《雷电灾害应急演练方案》;

(5)对防雷装置检测机构法定材料的备案审查。雷电防护单位对委托检测的防雷装置检测机构的独立法人资格、防雷检测资质证书、检测人员资格证或能力合格证等合法性进行认真审查,并做好备案工作。

3.检查雷电防护单位雷电防护装置的安全管理情况。

(1)按照本企业制定的《雷电防护安全管理工作制度》,在工作实施过程中做好相关的记录。

重点检查:雷电防护装置安全隐患排查台账、雷电防护装置安全隐患整改台账、雷电灾害应急演练台账、雷电防护安全学习和培训台账。

(2)2016—2017年度,委托防雷装置检测机构进行定期检测的情况。

重点检查:是否开展防雷装置定期检测,委托防雷装置检测合同或协议,检测机构资质的有效性,防雷装置检测机构出具的收费票据,防雷装置检测报告内容的全面性、真实性,检测报告结论的全面性、明确性、存在的错误,有无整改事项及整改的落实情况等。

(二)对防雷装置检测机构的检查

1.防雷装置检测机构资质和检测人员能力的检查。

重点检查:检测机构工商执照或法人证书、检测资质的认定情况、检测人员情况和能力认证、签订的检测合同或协议、公司账目等(填写《防雷装置检测机构基本信息登记表》),是否存在以下问题:

(1)伪造、涂改、出租、出借、挂靠、转让防雷装置检测资质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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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无资质(或租借、挂靠资质)、超越资质范围等开展防雷装置检测;

(3)防雷检测人员技术能力未通过培训和考核认证。

2.检测机构的技术能力和水平的检查。

重点检查:检查检测机构提供服务的原始记录、出具的检测报告,是否存在以下问题:

(1)防雷装置检测标准适用错误;

(2)防雷装置检测方法不正确;

(3)防雷装置检测内容不全面、达不到相关技术要求或不足以支持防雷装置检测结论;

(4)防雷装置检测结论不明确、不全面或错误。

当查看材料不能说清问题的,必要时可要求检测机构到企业进行现场监督检测。

3.防雷检测活动的检查。

重点检查:向监督检查机构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的;转包或者违法分包防雷装置检测项目的。

4.检测项目的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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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检查:转包或者违法分包防雷装置检测项目的。

三、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内蒙古自治区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中国气象局《防雷减灾管理办法》和《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管理办法》。

四、检查组织

(一)本次行政检查的执法主体

1.对雷电防护单位行政检查的执法主体:各旗县市区气象局,通辽市河西经济技术开发区由科尔沁区气象局管辖;技术支撑单位:各旗县市区气象灾害防御中心;监查部门:通辽市气象执法监察大队。

2.对防雷检测机构行政检查的执法主体:通辽市气象局;实施单位:通辽市气象执法监察大队;技术支撑单位:通辽市防御雷电灾害管理中;协助单位:相关的旗县市区气象局。

(二)检查工作的具体安排

1.通知的公示和送达。

通辽市气象局、各旗县市区气象局在政府门户网站将本通知进行公示,并送达到受检对象,送达方式可采取挂号邮寄。时间为2017年9月1日-10日。

2.行政检查。

(1)各旗县市区气象局组成2-3人检查组,确定雷电防护受检单位,并开展安全检查工作。时间为2017年9月11日-30日。

(2)通辽市气象执法监察大队和通辽市防御雷电灾害管理中组成3-4人检查组,对防雷检测机构进行检查。时间为2017年9月11日-30日。

3.行政督查。

通辽市气象局组成督查组,对各旗县市区雷电防护安全检查工作情况进行督察。时间为2017年10月11日-11月10日。

五、工作要求

(一)在检查工作中要依法行政,全面查摆问题、不留死角,认真做好检查记录。

(二)雷电防护单位未完成“雷电防护安全主体责任”体系建设或不完善的、雷电防护装置的安全管理不到位的,要限期整改;到期未完成整改工作的,要依法采取相应的行政措施防雷检测怎么收费,处罚结果录入内蒙古自治区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并上报通辽市安全生产委员会。

(三)防雷装置检测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防雷装置检测资质证》到期后不予延续;处罚结果纳入全国防雷装置检测单位信用信息系统、内蒙古自治区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并向社会公示:

1.伪造、涂改、出租、出借、挂靠、转让防雷装置检测资质证的;

2.向监督检查机构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的;

3.转包或者违法分包防雷装置检测项目的。

(四)防雷装置检测机构无资质(或租借、挂靠资质)、超越资质许可范围从事防雷装置检测的,或者在防雷装置检测中弄虚作假的,要依法采取行政处罚、没收非法所得、行政强制等措施,并向社会公示。

(五)防雷装置检测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责令限期整改,拒不整改,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并形成书面材料报送其资质认定的气象主管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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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防雷装置检测标准适用错误的;

2.防雷装置检测方法不正确的;

3.防雷装置检测内容不全面、达不到相关技术要求或不足以支持防雷装置检测结论的;

4.防雷装置检测结论不明确、不全面或错误的。

(六)各雷电防护单位、各防雷装置检测机构要高度重视雷电防护的安全工作,认清防雷减灾工作的重要性,积极配合检查组的工作,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诿。

(七)各旗县市区气象主管机构在2017年10月10日前将检查情况形成书面报告,上报当地政府、安委会,通辽市气象局局办公室、法制科,通辽市气象执法监察大队。

(八)严肃工作纪律,实行组长负责制。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通辽市气象行政执法的各项工作制度的规定,如实报告检查工作情况,不得隐瞒、歪曲、捏造事实。检查组人员要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不得以检查工作便利谋取私利。

附件:1.雷电防护单位基本信息调查表

2.气象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文书-雷电防护单位

3.防雷装置检测机构基本信息登记表

4.气象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文书-防雷装置检测机构

2017年9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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