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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卸

6.3.1拆卸灭火器应采用安全的拆卸方法,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在确认灭火器内部无压力时,方可拆卸灭火器器头或阀门。

6.3.2拆卸后,应对灭火器气瓶(筒体)内部进行检查,确认其内部是否存在7.2规定的缺陷。属于报废的灭火器应进行报废处理。

6.3.3拆卸后,应对灭火器器头(阀门)和贮气瓶等零部件进行检查,确认是否存在6.6.3规定的可更换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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灭火剂回收

6.4.1为防止维修中清除的灭火剂对环境造成污染,应对清除的灭火剂进行分类回收处理。

6.4.2干粉灭火剂的回收处理要求如下:

a) 从喷射过的干粉灭火器内淸除的剩余灭火剂应按ABC干粉和BC干粉灭火剂分别进行回收储存,且应防止两类不同灭火剂混杂后产生污染。这类灭火剂不应用于再充装。

b) 从未喷射过的干粉灭火器内清除的灭火剂应按灭火器铭牌标志上标明的灭火剂成分分别进行回收。经检验,干粉灭火剂的主要组分含量、含水率、吸湿率、抗结块性(针入度)和斥水性符合相关灭火剂标准后,且无外来杂质,则可用于再充装。应保持检验记录。不符合要求的灭火剂应按a)的要求进行回收储存。

c) 回收储存的不可用于再充装的干粉灭火剂应送有能力处理干粉灭火剂的生产企业用作辅料处理后再利用,或送有关的环境保护部门进行处理。

6.4.31211和1301灭火器内的灭火剂,在拆卸前应按国家相关的回收规则进行回收处理,并保持记录。

6.4.4从水基型灭火器内清除的灭火剂,应按符合环保要求的方法进行处理。

6.4.5洁净气体灭火器内的灭火剂,应按符合环保要求的方法进行处理。用于回收再利用时,应对其进行纯度和含水率检验,经检验符合相关灭火剂标准后,则可用于再充装。应保持检验记录。

6.4.6二氧化碳灭火器内的灭火剂,应按符合环保要求的方法进行处理。用于回收再利用时,应对其进行纯度和含水率检验,经检验符合相关灭火剂标准后.则可用于再充装。应保持检验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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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压试验

6.5.1对确认不属于报废范围的灭火器气瓶(筒体)、贮气瓶,或可不更换的器头(阀门),装有可间歇喷射装置的喷射软管组件,以及气瓶(筒体)与器头(阀门)的连接件等应逐个进行水压试验。对二氧化碳灭火器的气瓶应逐个进行残余变形率的测定。

6.5.2水压试验应按灭火器铭牌标志上规定的水压试验压力进行,水压试验时不应有泄漏、部件脱落、破裂和可见的宏观变形。二氧化碳灭火器钢瓶的残余变形率不应大于3%。应保持检验记录。

6.5.3经水压试验合格的零部件应清洗干净。清洗不应使用有机溶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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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换零部件

6.6.1维修机构应按原灭火器生产企业的灭火器装配图样和可更换零部件明细表进行部件更换,灭火器气瓶(筒体)不可更换。

6.6.2更换的零部件应与原灭火器生产企业提供的零部件的特性保持一致。零部件应经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应保持检验记录。

6.6.3有下列缺陷的零部件应作更换:

a) 器头或阀门有明显的裂纹和损伤、阀杆变形、弹簧锈蚀、密封件破损、超压保护装置损坏、水压试验不符合要求等缺陷;

b) 灭火器的压把、提把等金属件有严重损伤、变形、锈蚀等影响使用的缺陷;

c) 贮气瓶式灭火器的顶针有肉眼可见的缺陷;

d) 虹吸管和贮气瓶式灭火器的出气管有弯折、堵塞、损伤和裂纹等缺陷;

c) 压力指示器,若卸压后指示不在零位、指示区域不清晰、外表面有变形、损伤等缺陷,或示值误差不符合GB 4351.1中相关的要求;

f) 喷嘴有变形、开裂、脱落、损伤等缺陷;

g) 喷射软管有变形、龟裂、断裂等缺陷;

h) 喷射控制阀(喷枪)损坏;

i) 水基型灭火器的滤网有损坏;

j) 贮气瓶的水压试验不符合要求或永久性标志不符合GB 4351.1或GB 8109中规定的要求;

k) 橡胶和塑料零部件有变形、变色、龟裂或断裂等缺陷;

l) 推车式灭火器的车轮、车架组件的固定单元、喷射软管和喷枪的固定装置有损坏;

m) 干粉灭火剂的主要组分含量、含水率、吸湿率、抗结块性(针入度)、斥水性不符合相关灭火剂标准规定的要求,或有外来杂质,或存在其他任何疑问;

n)洁净气体灭火剂和二氧化碳灭火剂的纯度、含水率不符合相关灭火剂标准规定的要求。

6.6.4经水压试验合格的气瓶(筒体),若外部有部分涂层脱落,但无锈蚀时,允许补加涂层,补加涂层应光滑、平整、色泽一致灭火器维修,无气泡、流痕、皱纹等缺陷。补加涂层不应覆盖铭牌。

6.6.5每次维修时,下列零部件应作更换:

a) 密封片、圈、垫等密封零件;

b) 水基型灭火剂;

c) 二氧化碳灭火器的超压安全膜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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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充装

6.7.1在进行灭火剂再充装时,.应按原灭火器生产企业的要求进行操作。

6.7.2任何一种灭火器均不应变更充装其他类型的灭火剂。

6.7.3再充装的灭火剂应与原灭火器生产企业提供的灭火剂的特性保持一致。

6.7.4用回收再利用的干粉灭火剂进行再充装,应符合6.4.2中b)和6.7.3的要求。

6.7.5用回收再利用的洁净气体灭火剂进行再充装,应符合6.4.5和6.7.3的要求。

6.7.6用回收再利用的二氧化碳灭火剂进行再充装,应符合6.4.6和6.7.3的要求。

6.7.7再充装前,应对未更换的零部件进行清洁处理。除水基型灭火器的零部件外,其余灭火器的零部件应进行干燥处理。

6.7.8ABC和BC干粉灭火剂灌装设备应单独使用,充装场地应独立分隔,确保不同种类的干粉灭火剂不相互混合和交叉污染。

6.7.9灭火剂的充装应采用专用灌装设备。灭火剂的充装量和充装密度应符合该型号灭火器的充装要求,并应逐具进行复称确认,做好记录。

6.7.10贮压式灭火器中充装的驱动气体应符合灭火器铭牌标志上规定的充装气体和充装压力的要求灭火器维修,充气时应根据充装的环境温度调整充装气体的压力,充压时不应采用灭火器压力指示器作计量器具。除水基型灭火器外,驱动气体的露点应不高于﹣55℃。

6.7.11灭火器用的贮气瓶应按原灭火器生产企业的要求进行再充装,或采用由原生产企业提供的已充装的贮气瓶进行更换。

6.7.12再充装后的贮压式灭火器或贮气瓶应逐具进行气密性试验,按8.2进行气密性试验时,不应有气泡泄漏现象。做好试验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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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修记录和维修标识

6.8.1对维修过的灭火器应逐具进行编号,并按编号记录维修信息以确保维修后灭火器的可追溯性。记录应符合6.8.2和6.8.3的要求。灭火器维修记录 应与6.1.1要求的记录合并存档,保存期限应不少于5年。

6.8.2 灭火器维修记录内容应至少包括:

a) 维修编号;

b) 型号;

c) 气瓶(筒体)生产连续序号;

d) 更换的零部件名称;

e) 用回收再利用的灭火剂进行再充装的记录(适用时);

f) 灭火剂充装量;

g) 维修后总质量;

h) 维修出厂检验项目、检验记录和判定结果;

i) 维修人员、检验人员和项目负责人的签署;

j) 维修日期。

6.8.3 灭火器报废记录内容应至少包括:

a) 维修编号;

b) 型号;

c) 报废理由;

d) 灭火器用户确认报废记录;

e) 维修人员、检验人员和项目负责人的签署;

f) 维修日期。

6.8.4 每具经维修出厂检验合格的灭火器应加贴维修合格证。维修合格证的内容应包括:

a) 维修编号;

b) 总质量;

c) 项目负责人签署;

d) 维修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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