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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0年的费用,2020年入账,发票于2021年5月31日之前开具。

某公司2020年发生了50万银行手续费支出,2020年公司日常核算根据从银行取得的手续费回单计入了财务费用。

借:财务费用 50万

贷:银行存款 50万

2021年汇算清缴结束之前,该公司从银行取得了开具日期为2021年4月20日的增值税普通发票。

这种情况下,该公司只需要把取得的手续费发票粘贴到2020年记账凭证后即可。

账务不需要调整,完全是按权责发生制入账,NO problem!

企业所得税上不存在纳税调整事项,企业所得税规定企业在汇算清缴结算之前取得税前扣除凭证即可在当期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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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020年的费用,2020年入账,发票于2021年5月31日之后才开具。

某公司2020年发生了50万银行手续费支出,2020年公司日常核算根据从银行取得的手续费回单计入了财务费用。

借:财务费用 50万

贷:银行存款 50万

2021年汇算清缴结束之前,该公司并未从银行取得了开具日期为汇算清缴结算之前的增值税发票。2021年7月,银行才把发票开出来。

这种情况下,会计核算符合权责发生制要求,该公司在7月取得发票也把取得的手续费发票粘贴到2020年记账凭证后。

但是,所得税上就有事了。

企业所得税上由于未在汇算清缴之前取得扣除凭证,企业所得税上不符合扣除要求,汇算时候需要先做纳税调增处理。

汇算时候清理出来没取得发票的,在A105000做个纳税调增。

固定资产处置损益分录_以前年度损益调整分录_待处理财产损益分录

由于调增,所以财务费用支出未在发生年度扣除。

按规定,支出在该年度没有税前扣除的相应支出可以追补至该支出发生年度税前扣除,但追补年限不得超过五年。

所谓追补扣除,就是根据权责发生制原则,回到税费扣除的所属年度进行补充申报,跨期取得发票无论是法理上亦或是实践中均是允许扣除的,关键是扣除在哪个年度,这里说了,是扣除在费用所属年度,企业所得税也讲权责发生制。

看看,其实从理论上将当期费用不管是后期什么时候取得发票都有了理想的解决方案,但是现实呢?小会想问问,有多少朋友去搞追溯调整当期申报表了?

因几笔费用,便要企业对以前年度应纳税所得额重新计算以前年度损益调整分录,再申请退税或者是抵税,至少在小会的实践观察中鲜有人这么干。

实践中倒是发现更多的是在取得发票的当期再做纳税调减处理。相当于扣除在发票取得的当期了(个别税务局也是默认这种处理方式)。无疑,这种方式方便。

待处理财产损益分录_固定资产处置损益分录_以前年度损益调整分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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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020年的费用,2020年未入账,2021年汇算清缴之前才拿来报销。

某公司销售经理2021年4月拿给财务一份报销单和发票,是2020年12月销售经理的出差费用1万元,理论上跨期费用是不予报销的,但是经公司总经理批准要给其报销。

报销是报销了,支出在21年,但是这个费用毕竟是2020年费用,按照会计准则的要求,企业应该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凡事当年的费用,都应该反映在当年的会计期间里。但是2021年4月,2020年的账期早就关闭了,这笔费用属于前期差错更正,企业应当采用追溯重述法更正重要的前期差错,但确定前期差错累积影响 数不切实可行的除外。

借:以年年度损益调整 1万(替代的是销售费用-差旅费)

贷:银行存款 1万(这里省略对所得税影响的调整分录)

这样做账在2021年但是不影响2021年的利润表,以前年度损益余额直接会结算到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

对于2020年的账来说,也不涉及改动了,只是要动一下2020年财务报表,也就是调表不调账。

怎么动2020的表呢?其实很简单,这笔分录影响了哪些就动哪些。

增加1万的销售费用,减少了1万的利润总额,那么利润表调整如下:

固定资产处置损益分录_待处理财产损益分录_以前年度损益调整分录

减少了1万资产,减少了未分配利润1万,那么相应资产负债表负债和所有者权益也就相应调整了,如下:

调增前

待处理财产损益分录_以前年度损益调整分录_固定资产处置损益分录

调增后

以前年度损益调整分录_待处理财产损益分录_固定资产处置损益分录

这种调整的结果就是2020年科目余额表的数据和财务报表的是不一致的,你在生成2021年4月财务报表时候,财务软件系统自动生成的资产负债表就存在勾稽的问题。

那就是4月资产负债表期初未分配利润+本期净利润不等于期末未分配利润。这里的差异其实就是我们调整的这1万的金额。这就是不通过利润表,硬调未分配利润的结果。

当然,这个也不影响什么,你只需要按照20年调整后的报表调整一下2021年资产负债表的期初数就勾稽上了。

企业所得税上,我们还未进行所得税汇算,因为直接调整了2020年的利润表,所以,按照调整后的利润表申报企业所得税,这时候利润表已经含了1万的费用,所以不用再做任何纳税调整了,相当于1万费用已经在2020年汇算时候扣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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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020年的费用,2020年未入账,2021年汇算清缴之后才拿来报销。

某公司销售经理2021年6月拿给财务一份报销单和发票,是2020年12月销售经理的出差费用1万元,理论上跨期费用是不予报销的,但是经公司总经理批准准予报销。

这种情况下,账务处理和情况3一样。

所得税方面因为汇算已经结束,按规定,支出在该年度没有税前扣除的相应支出可以追补至该支出发生年度税前扣除,但追补年限不得超过五年。

所以,该公司应该补充申报2020年所得税,追补扣除1万的费用。

当然,对于3、4这种情况,实践中是很少用这种方式去调整的,毕竟调整未分配利润期初比较麻烦,对于金额不大,影响不大的跨期费用,更多的公司还是在当期直接处理了。也就是计入当期损益以前年度损益调整分录,然后在当期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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