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日,海淀法院对奇虎公司、百度公司,以及动景公司和神马公司状告搜狗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三案集中宣判,认定搜狗公司构成不正当竞争,应向奇虎公司、百度公司各赔偿经济损失500万元,向动景公司和神马公司共赔偿2000余万元。
奇虎公司经营360手机浏览器和360搜索引擎,百度公司经营百度搜索引擎,动景公司经营UC浏览器,神马公司经营神马搜索引擎,360手机浏览器顶部栏默认提供360搜索引擎,UC浏览器顶部栏默认提供神马搜索引擎。搜狗公司经营搜狗输入法和搜狗搜索引擎。
三原告发现,搜狗公司自2015年12月推出的安卓版搜狗手机输入法,提供搜索候选词服务,搜索候选词排列在输入法界面的输入候选词上方,用户点击搜索候选词即直接跳转进入搜狗搜索结果页面。三原告主张搜狗公司构成不正当竞争,劫持原告方流量,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超过1亿元。
搜狗公司抗辩称,其搜索候选词仅出现在浏览器环境中,将输入法与搜索引擎的结合属于技术创新,且已尊重用户知情权、选择权。
法院审理认为,三案争议主要体现为两种情形:首先,在浏览器环境下登录百度搜索引擎网站、360搜索引擎网站,用户在搜索框中搜索时,因使用搜狗输入法并点击了搜索候选词而直接进入搜狗搜索网站;另外,用户在360手机浏览器和UC浏览器顶部栏中搜索时,因使用搜狗输入法并点击了搜索候选词而直接进入搜狗搜索网站。
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浏览器环境下的搜索用户流量归属、搜索候选词是否对用户造成服务来源的混淆以及技术创新、用户选择权等因素对诉争行为性质的影响等方面。
法院经审理认为搜狐浏览器是uc浏览器吗,用户在前述情形下已经选定了搜索引擎搜狐浏览器是uc浏览器吗,搜狗公司有意制造用户混淆,在输入法界面不添加与搜索经营者相关的明显标识的情况下,通过搜索候选词将用户引导至同样没有明显标识的搜狗搜索结果页面,劫持本属于三案原告的搜索用户流量,应认定为利用技术手段,通过影响用户选择的方式,妨碍了三案原告经营活动的正常运行,构成不正当竞争。
因涉案行为自2015年持续至今,法院结合在案证据综合考虑原告产品的市场规模、搜狗公司主观恶意等相关因素对百度公司、奇虎公司起诉的两案适用法定赔偿上限。对动景公司和神马公司起诉的一案,则在对因使用搜狗输入法搜索候选词而从UC浏览器首页直接跳转进入搜狗搜索的搜索用户流量进行法庭勘验的基础上,适用裁量性赔偿计算搜狗公司非法获利并确定最终的判赔额度。
三案是移动互联网时代劫持用户流量的典型案件。其中,动景公司和神马公司起诉搜狗公司一案,是海淀法院迄今为止作出的判赔额度最高的知识产权案件,体现了法院以提高知识产权侵权成本,加大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态度。此外,法院还指出,自由市场允许经营者在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原则下竞争用户流量,也鼓励经营者开发不同产品和服务,但不能以技术创新为名,以增进消费者福利为名,不正当攫取其他经营者合法商业利益。唯有此,才能构建诚信有序、兼顾各方利益的互联网市场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