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知道什么是行政检查吗?
行政检察是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我国四大检察——“刑事检察、民事检察、行政检察、公益诉讼检察”之一。 行政检察院是检察机关参与社会治理的重要方式之一。
行政检查业务范围:
1.对行政判决结果的监督;
2.对行政法官违法行为的监督;
3.监督行政诉讼的执行;
4.行政非诉执法监督;
5、行政违法行为的监督;
6.实现行政争议的实质性解决。
生效行政判决、裁定、调解书的监督
什么情况下可以申请监管?
1.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或者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判决与裁定的区别判决与裁定的区别,当事人认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判决、裁定、调解书确有错误的;
2.认为再审行政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
申请时限是如何计算的?
当事人应当自人民法院作出驳回再审申请的裁定送达之日或者再审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请求; 自日期之日起六个月内提交。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1.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生效判决、裁定的;
2.原生效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3.原生效判决、裁定所依据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4.法官审理案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徇私舞弊的。
我向谁申请?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判决、裁定、调解书申请人民检察院监督的,应当由作出人民法院的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主管部门提交。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所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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