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工资个税前可扣除的项目_税前扣除凭证_税前8500扣除五险一金

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已经拉开序幕。 在汇算结算过程中,税前扣除证明往往是纳税人和中介机构普遍关心的问题。 因此,笔者总结近期税务局培训课程及政策要点,以供相关企业参考和借鉴。

01. 政策规定

企业所得税方面,税前扣除凭证主要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简称“28号公告”) ). 即企业发生费用时,应取得税前扣除凭证税前扣除凭证,作为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相关费用的依据。 此外,28号公告第二条对税前扣除证明进行了解释,是指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证明与该收入相关的合理费用已经实际发生,且预- 税收减免基于证书。 各种证书。 那么,税前扣除凭证有哪些呢? 作者做了如下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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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风险提示

(一)需要明确的支出项目

根据28号公告,企业发生在中国境内的支出,需要区分是否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

一种是增值税应税项目。 在此基础上,还需要进一步判断是否已经办理了税务登记。 即,已完成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以发票(包括税务机关按规定开具的发票)作为其支出的税前扣除凭证; 个人以税务机关开具的发票或收据、内部凭证作为其费用的税前扣除凭证。 信息。 其中,小零星经营的判断标准是个人从事应税经营业务的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的起征点。 即收入金额不超过500元/次的,只能记入银行账户; 所得额超过500元/次的,应向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发票,作为依法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涉税凭证。

例如,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2021年3月19日答复该案:公司自营职工食堂向菜市场自然人摊主采购食材,金额较小,才480元。 金额、收款人等信息的收据是否可以作为企业所得税的税前扣除凭证? 回复内容为:摊主为个人个体经营,零星经营,贵公司向其采购食材未开具发票。 在此情况下,收款凭证和内部凭证可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包括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码、支出项目、支付金额等相关信息.

二是属于增值税非征税项目。 需要进一步判断支出项目的交易对方是否为单位。 即对方为单位的,以对方开具的发票以外的其他外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对方为个人的,以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也有例外,即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虽然不属于应税项目,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可以开具发票,发票可以作为税前扣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5号,简称“45号公告”)等凭证,非应税凭证《商品及服务税分类编码表》附件规定的项目。 目前,在计费系统中,45号公告附件所列非应税项目由原12项增加至16项。

例如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2021年2月26日批复案:加油站开具的充值卡增值税普通发票是否为加油站充值企业卡可作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可作为企业税前扣除凭证。 所得税一次性税前扣除? 回复内容为:根据28号公告第十条规定,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虽然不属于应税项目,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可以开具发票的,可以开具发票。用作税前扣除。 扣除证明。 因此,非应税增值税普通发票可作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

三是共同接受劳务,分摊租赁费用。 其中,对于联合接受劳务,还需进一步区分是应税劳务还是非应税劳务。 对于租赁中的共同费用,要看出租人是将其列为应税项目还是采取分摊法单独处理。 为此,笔者对其进行了分类归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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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在实际操作中,企业在补开、换取发票等对外凭证过程中,可能因对方注销、吊销、依法吊销营业执照等特殊原因无法补开、补发,或者被对方撤销、吊销营业执照等特殊原因。被税务机关认定为异常账户。 在开具发票等对外凭证的情况下,28号公告第十四条对上述情形也作出了明确规定。 凭下列材料核实支出真实性后,准予税前扣除:

(一)无法补发、补发发票原因的证明文件,或其他对外凭证(包括工商注销、机构撤销、异常经营户列名、破产公告等证明材料);

(二)与经营活动有关的合同或者协议;

(三)以非现金方式支付的支付凭证;

(四)货物运输证明文件;

(五)货物进出库内部凭证;

(六)企业会计记录等资料。

其中,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为必要材料。

(2) 异常需要明确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的规定,企业为取得所得而实际发生的合理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 同时,还明确了28号公告的第四项真实性原则,即税前扣除证明所反映的经济业务真实税前扣除凭证,支出真实发生。 但是,即使某些项目实际上没有发生,也可以免税。 为此,笔者进行了总结,如下:

即使实际上没有发生,也可以免税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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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必须及时取得证件

根据28号公告第六条规定,企业应当在当年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汇算清缴期限届满前取得税前扣除凭证。 那么在结算缴费期结束前没有取得税前扣除证明怎么办? 需要进一步判断,如下图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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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加增加情况:企业上一年度应取得但未取得发票等对外单证,且相应支出当年税前未扣除,即应纳税所得额增加。 取得下一年度符合规定的发票等对外证明,或按规定提供能够证明支出真实性的相关材料,相应支出可追溯至该支出的年度税前扣除,但补充期限不得超过五年。

未增增:汇算清缴期结束后,税务机关发现企业应取得但未取得发票、其他对外单证,或取得不合规发票、不合规其他对外单证、告知企业。 对符合要求的发票等对外凭证,应自办理之日起60日内补发或补发。对方因特殊原因不能补发或补发发票等对外凭证的,企业应按规定办理。 ,自被告知之日起60日内提供能够证明其支出真实性的相关材料(见原28号公告第十四条)。

需要说明的是,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补发、补发符合要求的发票等对外单证,且未按规定提供相关资料证明其支出真实性的,相应支出不得在发生当年的税前支付。 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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