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审理认为,韩寒对《像》书享有著作权。韩寒曾作为作家代表之一就百度文库侵权一事与百度公司协商谈判。百度公司理应知道韩寒不同意百度文库传播其作品,也应知道百度文库中存在侵犯韩寒著作权的文档,因此,百度公司对百度文库中侵犯韩寒著作权的文档应有较高的注意义务。百度公司作为信息存储空间,为传播《像》书的行为提供了帮助韩寒作品,对韩寒就《像》书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造成损害。尽管百度文库启用了反盗版系统,但未积极采取其能力范围内的措施使该系统对涉案侵权文档发挥作用,百度公司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存在主观过错。结合百度文库的客观现状、韩寒及《像》书的知名度、百度公司对侵权行为的预见水平和实际控制能力等因素,法院最终判决百度公司赔偿经济损失39 800元及合理开支4000元。

【典型意义】

文字分享类网络平台自开设以来韩寒作品,围绕著作权问题一直纠纷不断,并广受关注。本案系2011年3月韩寒等多位国内知名作家就百度文库传播文学作品而与百度公司发生纠纷,在协商未果的情况下,作家寻求司法途径解决矛盾冲突的典型案件,对其他作家的后续维权工作具有参考意义。本案也是百度公司采取反盗版技术措施后,法院对信息存储空间网络服务提供者进行侵权认定的典型案件。法院根据信息存储空间网络服务提供者的预见水平和控制能力对“合理注意义务”进行界定,认定主观过错,对此类案件的审理提供有益借鉴。本案裁判结果同时也体现对文化产品权利人、传播者及社会公众利益的平衡。本案入选2012年全国十大知识产权案件,并获评第三届全国法院系统知识产权裁判文书一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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